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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新闻大全:中昂律师收费,好心把车借给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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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人以朋友的名义借钱借物,又有多少人看在朋友的情谊把钱财和物品借给所谓的朋友,可收获的不是感谢,不是友谊的升华,而是换来一次次糟心的追债甚至官司。当事人程某同样遭遇了这样的事情。

原告:程某(化名),女

委托代理人:何某,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需要用车谈生意,故向原告借走车牌号为:京MSxxxx、车辆型号为:BMWxx的汽车一辆,并表示会给原告使用费。因原、被告是朋友拒绝会损害友情,便将车辆于2019年6月1日交付给被告,至今被告已经借走车辆长达1年之久,仍未向原告返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还车,被告均已借口逃避,拖延时间。原告无奈之下将被告诉至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一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京MSxxxx、车辆型号为:BMWxx的汽车一辆;二、请求被告给付原告自2019年6月1日至实际返还至日止的车辆使用费(按租车500元一天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7月1日,即197500元);三、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四、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名下有车牌号为:京MSxxxx、车辆型号为:BMWxx的汽车一辆。被告因故向原告借用上述宝马车,2019年6月,原告将该车辆交付给被告。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车辆,但被告以种种借口未返还。原告于2020年7月9日诉至本院,一、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京MSxxxx、车辆型号为:BMWxx的汽车一辆;二、请求被告给付原告自2019年6月1日至实际返还至日止的车辆使用费(按租车500元一天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7月1日,即197500元);三、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四、依法判今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唐山市公安局出具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机动车综合信息查询单,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原、被告通话录音及原告陈述在案予以证实。

法院观点: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被告借用原告的车辆使用完后,应及时将车辆返还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被告返还车牌号为:京 MSxxxx、车辆型号为:BMWxx的汽车一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车辆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程某车牌号为:京MSxxxx、车辆型号为:BMWxx的汽车一辆。

二、驳回原告程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38元减半收取计2169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奉劝所有人,珍惜身边的肯出手帮助你的人,每一个肯帮助你的人都是贵人,不要让好心人寒了心,不要让一份好好的友情,因为钱财变了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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