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人类文明诞生以来,国际社会见证了无数战争暴行和罪行。二十世纪两次世界大战所造成的空前浩劫和暴行,给人类良知留下了深刻的震撼,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旨在惩治各种侵略战争和其他国际罪行的行动。呼吁国际社会建立一个国际犯罪系统,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普遍愿望,曾因战争罪行遭受迫害的国家和人民尤其热切希望早日建立这样一个国际刑事司法机构。随着战后冷战的开始,这个希望很快破灭了。
尽管这一时期国际人道主义法体系迅速建立和发展,但各种严重的国际罪行仍然时有发生(如1970年代柬埔寨红色高棉政权下的危害人类罪)。由于各方反对,建立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提议也被搁置。冷战结束后,类似的暴行和罪恶又在前南斯拉夫、卢旺达、乌干达、刚果民主共和国、苏丹达尔富尔等国家和地区不断大规模地重复上演。
这些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危害世界和平的种种国际罪行,以及这些战争和暴行的肇事者和肇事者屡屡逃避法律制裁的历史现实,国际社会从未放弃过不懈的努力和尝试。从1919年签订的《凡尔赛和平条约》到2002年建立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漫漫数十年历史进程中,国际社会先后通过不同方式设立了各种临时性国际刑事审判机构。
回顾历史,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一战”后最终以失败草草收场的莱比锡审判,还是“二战”后由战胜国组织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或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联合国安理会以决议的方式设立的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以下简称“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以下简称“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以及联合国与塞拉利昂、东帝汶、柬埔寨等国家联合建立的国际化混合法庭,都显示出国际社会严惩战争罪行、伸张国际正义的努力与决心,以及最终结束武装冲突、恢复世界和平的渴望。
1919年至1994年,国际社会分别担任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又称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庭对于卢旺达来说,这些法院的有效运作和实践,为建立常设国际刑事法院提供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刑事法院逐渐暴露出临时特设的国际刑事司法组织的不足和不足。这些国际刑事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国际社会不同程度的质疑。例如,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由战胜国设立,法官和检察官由战胜国政府任命。又如前南斯拉夫国际战犯法庭和卢旺达国际战犯法庭,由联合国安理会临时设立,法官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但检察官受到人数限制。两个特别国际刑事法庭与联合国安理会之间的从属关系,不可避免地会引发对法院和检察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质疑。
因此,国际社会开始努力有效避免特设国际刑事法院各种不利因素带来的麻烦,并逐步消除各国对法院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担忧。取得了显著成效。联合国于1998年7月在罗马召开外交全权代表会议,以期最后拟定及通过确定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公约条文。1998年7月18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简称《罗马规约》)约文以120票赞成,7票反对和21票弃权的结果获得通过,该规约于2002年7月1日生效,正式设立了国际刑事法院。
《罗马规约》于1998年7月17日由联合国罗马外交大会通过,于2002年7月1日生效。截止到2022年9月30日,有123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其中,非洲有33个国家,亚洲与太平洋地区有19个国家,东欧有18个国家,拉丁美洲与加勒比海地区有28个国家,西欧与其他地区有25个国家。但印度、印尼、美国及俄罗斯等几个人口较多的国家都不是缔约国。
目前不少非洲国家对国际刑事法院持负面态度,指责国际刑事法院是西方帝国主义的工具,只惩罚弱小国家的领导人特别是非洲,但却无视富国和强国的罪行。众多大国都没有参与国际刑事法院,令到成效存疑,而美国甚至有所谓的《海牙入侵法案》,授权美国总统在必要时间入侵海牙,解救犯下战争罪的美国人。俄罗斯曾于2000年签署规约,但在2016年撤销签署。同时刑事法院本身没有逮捕通缉犯的警察部队,完全依靠缔约国代为逮捕,这个逮捕令能否切实执行也受到很大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