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金融企业借款
开支标准:据实开支
二.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1.非关联企业(单限定)
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类同期利率,是限额扣除
2.关联企业(双限定)
(1)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类同期利率,是限额扣除
(2)本金:满足债资比
金融企业债资比为5:1
其他企业债资比为2:1
【例题】甲公司投资注册乙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乙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持股比例为20%,乙向甲借款500万元,年利率10%,乙实际税负高于甲且无法证明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已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计算纳税调整金额。
实际利息支出:500×10%=50(万元)
扣除标准:1000*20%×2倍×8%=32(万元),超过的18万元作纳税调整。
提示: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永续债
(1)属于支付股息、红利的部分,不得扣除
(2)属于支付债券利息的部分,据实扣除
4.可转债
(1)可转债转股时: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据实扣除
(2)可转债转股时: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据实扣除,
5.混合投资
(1)属于支付股息、红利的部分,不得扣除
(2)属于支付债券利息的部分,据实扣除
6.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 (不具有法人资格) 之间支付利息,不得扣除
【解析】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不是指母子公司之间,可以理解为企业内不同部门、总分公司之间,营业机构之间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法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7.投资者未缴足资本金时发生的利息支出
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x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例题】2023年1月1日广西A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借款2800万元,期限1年;同时公司接受张某投资,约定张某于4月1日和7月1日各投入400万元;张某仅于10月1日投入600万元。银行贷款年利率为7%。该A公司2023年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利息费用为( )万元。
【解析】4月1日-7月1日应投入400万,但是没有投入,不认可利息2800×7%×3/12×400/2800;7月1日-10月1日应投入400万,但是没有投入,累计800万资本不到位,不认可利息2800×7%×3/12×800/2800;10月1日-12月31日应投入800万,仅仅投入600,还差200万元资本,不认可利息2800×7%×3/12×200/2800
方法一:
2023年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利息=总利息2800×7%-不认可利息[2800×7%×3/12×400/2800+2800×7%×3/12×800/2800+2800×7%×3/12×200/2800]=196-24.5=171.5(万元)
方法二:
2023年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利息=2800×7%×3/12+(2800-400)×7%×3/12+(2800-800)×7%×3/12+(2800-200)×7%×3/12=17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