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市的抗疫形势非常严峻,疫情防控要靠科学,同时也离不开法治。那么在疫情防控期间,哪些行为会触碰法律的红线,哪些行为违法,哪些行为构成犯罪?下面,笔者将依据我国《刑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为大家归纳梳理一下我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可能触碰的法律问题。
一、言论自由但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现在我们在茶余饭后,最关心的就是疫情防控的最新动态,例如,我们大多数都在微信群里看到过这样的消息:“某某小区确诊一人,建议大家不要出门”或者是“我同学是某某医院的护士,据说某某医院又确诊一例”。这种没有得到官方证实的信息,会被群里其他人转发,会误导大众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而引起部分市民的恐慌。按照法律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散布相关疫情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今年8月9日,西安的刘某、高某、汪某三人因散布不实信息的违法行为,被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以,提示大家,虽说法律赋予了我们言论自由的权力,但言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二、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最近我们商丘被隔离的人很多,但有的人闲着没事做,为了蹭流量、蹭热度,在微信或者微博上捏造并发布这样的信息,如:“商丘新增确诊病例2例,系一男子与一女子约会吃饭所传染。”殊不知,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是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将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的刑罚。今年6月8日,李某某因编造涉疫情虚假信息,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所以,在这里提示大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不信谣、不传谣。
三、疑似病人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被追责
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造成病毒传播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去年1月底,南充市孙某某从武汉回老家参加聚会后,有发热咳嗽的现象,到医院就诊时,医生诊断为疑似新冠病毒感染,要求其隔离治疗。孙某某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回家,后被强制隔离治疗并确诊为新冠肺炎。几天内,由于孙某某的拒绝隔离治疗,导致数十名与其密切接触人员被隔离观察,后孙某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立案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还有德阳的郭某某,从武汉回来后,违反规定,聚众打麻将,不仅自己被确诊为新冠肺炎,还导致两人被传染,120名密切接触者被强制医学隔离,最后被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所以,笔者作为一名律师,提醒大家,如果你的健康码是红码或者黄码的,一定要到居住的社区报备,然后服从指挥,听从命令,做好防控隔离。
四、确诊病人擅自脱离治疗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如果说你是确诊的新冠病毒患者,或者刻意隐瞒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的症状而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你将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最高可判处死刑。按照法律规定: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五、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不要以身试法
在防控期间,如果不听从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公务人员采取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碍公务罪定罪处罚。去年2月11日,浙江省就首例宣判了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擅自外出,不听从工作人员劝导并打伤工作人员的朱某,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所以,我们一定要遵守疫情防控的规定,不要以身试法。
六、配合防控措施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目前,一些地区的疫情反弹,与有些人故意或者授意他人隐瞒在疫情重点地区的旅居史,隐瞒与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的密切接触史,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风险有关。今年8月3日,江苏扬州警方发布通报,7月21日,64岁的毛某宁因擅自离开封控地,隐瞒行程,并频繁活动于棋牌室等地,导致扬州疫情扩散,后毛某宁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警方刑拘。这事也给了我们一个警示:疫情防控,环环相扣,人人有责,遵守防控要求,配合防控措施,这是公民的义务,且不可掉以轻心。
最后,让我们携起手来,严格按照商丘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隔离好、防控好,不信谣、不传谣,遵法、守法,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作者徐慧霞,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