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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内幕介绍:合肥最好的十大刑事律师,劳荣枝被押送刑场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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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字是由一个“开”字和一个“立刀旁”组成,罗翔教授认为,这就是拿人开刀的意思,只不过是把这种行为合法化,这本身就是一件很可怕的事。

这里就必须要求司法机关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刑罚权,哪怕有一丁点差池或越界,那每一个人以后都有可能受到司法机关的任意处罚。

通俗的说,就是要有绝对的司法公正,要知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我们都知道有冤假错案,可很多人根本没有细品,任何一个案件都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并搜集整理相关证据,人民检察院在进行审查,然后根据法律法规起诉到法院,法院在通过开庭审理,并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最终做出判罚。

问题就来了,那些冤假错案,也都经历了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检察院的审查,人民法院的审理,在公检法三方的合力之下,仍出现了冤假错案,而且有些冤假错案非常的低级,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不要谈失误,决定一个人生死和人身自由的司法程序容不得半点马虎,但凡出现冤假错案,必定在某一个或某几个程序上有“故意而为之”的倾向,也就是说,有滥用司法权,过度使用刑罚权的情况。

其实看待司法程序来说,就像看待疾病一样,如果有了讳疾忌医的心态,很有可能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同样的道理,如果我们司法程序让人感到害怕,而不是让人感到公平公正,那结果往往也不会朝正确的方向发展。

犯罪当然可怕,更可怕的是滥用刑罚权,不要用比例去说明冤假错案的概率有多低,每一个遭到冤假错案的当事人,都遭受了100%的伤害。

一个人犯罪仅仅污染了水流,若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去污染了整个水源。这就好比说谎一样,一个人说了谎就被惩罚,谎言的负面影响并不会太大,若一个人说了谎,还用100个谎言来自圆其说,最终还把谎言暂时性的给圆了过去,可谎言终究是谎言,总有被解开的那一天。

但可怕的是,这一次用100个谎言圆了,谁能保证不会有1000个谎言在等着圆下一个谎言?对于司法权来说,就不允许犯错,这是这个权利本身的底线,无法完美证明,就要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去落实。

刑罚权谁来限制?如何限制?如果滥用刑罚权,往往就是用所谓的刑罚权以正义的名义架空正义。这非常像一本正经地加害于人的感觉。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有监督的权力,但在现实中,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和提交的证据,基本都会被法院认同,这是一个大概率的事件。

恰恰相反,作为辩护律师一方,他们在刑事案件的庭审辩论过程中,往往都是非常弱势的一方,他们既没有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也没有法院的刑罚权,他们有的只是根据法律法规为当事人拿钱办事的“凡间交易”行为。

很多人都认为,被告人花钱请辩护律师,不是来害自己的,而是帮自己的,这无可厚非,但辩护律师绝不是要把黑的说成白的,白的说成黑的,辩护律师的任务说白了,就是尽可能在法律范围内,为被告人减轻罪行,很多人把这种行为称之为“钻法律的空子”。

这其实是非常荒谬的想法,什么叫钻法律的空子?任何为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证据都是在法范围内的,否则法官也不会认可。

值得一提的是,那些知名的律师,无一例外都是“法痴”,可以说他们把他们需要用到的法律法规早就研究透了,他们往往可以提出很多让法官一时语塞的质疑,但法官有“一票否决权”,对于法官不认可的质疑,他们不会认定这是合理的质疑,他们也就不必去排除这些质疑。

那到底谁来限制刑罚权?御姐认为,这里可以一分为二的来说,对于那些非死刑的判决,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都会来约束刑罚权的使用。

对于那些死刑判决来说,最高院和最高检就是最后的“守门员”,他们会给做最终裁决的资料,并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而最高院对于死刑复核向来是慎之又慎,一旦最高院核准了死刑,一切基本上也就结束了。

所以对于劳荣枝案来说,所有人的目光都投向了最高院,但这里也有比较尴尬的地方,而且是非常尴尬的地方。

在劳荣枝案还没有盖棺定论的时候,女魔头的称呼早已经扣在了劳荣枝的头上,劳荣枝也入围了202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最高检更是用“江西劳荣枝杀人案”来形容本案。

可这个案件之所以有这么大的争议,原因就是定罪和量刑的证据太过于主观,客观证据太少,可以说是没有,就像认定劳荣枝故意杀人的罪名,证据没有一个能让所有人彻底信服的。

直接杀人的证据没有一丁点,共谋杀人的证据不是口供就是证人证言,还有合肥案的那个冰柜和纸条。说实在的,这些都是在逻辑推理,根本没一个是直接证据。

说劳荣枝和法子英是共谋,可以列举出一堆的口供和证人证言,以及在类比正常情况时的一些推理。但,辩方也能提供出一堆证明劳荣枝是被胁迫的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

可法官采纳了检方的证据,并不认可辩方的证据,套用罗翔教授的话,那还审计干嘛?直接行刑不就行了。

要知道,跟着法子英逃亡时,劳荣枝刚20出头,她长得漂亮,工作又稳定,人也胆小温柔单纯,她为什么和一个大自己10岁且又矮又丑的混混私奔?

既然大家都认为劳荣枝色诱受害人就说明了她罪该万死,那大家解释一下,她为什么当时要跟法子英去逃亡,而且还是抛家舍业的,这像是一个20岁出头没啥社会阅历的乖乖女做的吗?

有人又说劳荣枝怎么不逃跑,怎么不自首,当各位被以“特大杀人犯”的身份被全国通缉的时候,大家会不会去自首?

成都的徐华律师表示,南昌中院判处了劳荣枝三个死刑,这是自秦始皇之后绝无仅有的一次性对女性做出的最大处罚。

“女魔头”也好,“特大杀人犯”也罢,怎么看都像把劳荣枝树立成一个典型,典型不是人为去润色去人为树立的,而是把案件办成一个干干净净的铁案。

同样是女魔头,深圳的“六魔女案件”中,6个负责色诱豪车司机,其他男性嫌疑人负责抢劫杀人的案件,按照检方和法院的观点,和劳荣枝案几乎是一模一样的。

可为什么6魔女中还有没被判死刑的,难道他们就不是罪该万死,罪大恶极吗?用道德层面的情感去宣判刑事案件,进而让大众对刑事案件的判断出现了极其严重的认知偏差,这是刑事案件该给大众带来的影响吗?

为什么说劳荣枝就是一个受害者,在劳荣枝案中,靠着大量口供和证人证言堆砌下,给劳荣枝判了三个死刑,单纯从这个角度来看,就让人脊背发麻。

口供是什么?是犯罪嫌疑人对事实的陈述?还是自我狡辩?如何去判断?同一个人的口供,也可能出现很多真真假假,难免会有润色,到底哪些口供可以采纳?

在劳荣枝案当中,无论是法子英还是劳荣枝,在他们的口供当中,有利于劳荣枝的几乎都被排除了,不利于劳荣枝的却成了重要证据。

在控辩双方的证人证言中,为何有利于劳荣枝的不被采纳,不利于劳荣枝的却被采纳了,怎么判定的证人证言的真假?这些都非常重要,不能稀里糊涂地采信,也不能稀里糊涂地拒绝。

就像幸存者曹某的证言,前前后后改了好几次,最后才确定了一个“劳荣枝和法子英经过商量决定一人未归另一人杀人”,这恰恰给出了劳荣枝和法子英合谋的间接证据。

可一来刘某夫妇还活着,怎么证明这句话有杀人的预谋模式,二来刘某之前为什么又说这段话是劳荣枝说的,又说是法子英说的,究竟谁说的?究竟说没说?谁来证明?

别忘了,刘某除了是个证人之外,他还是个受害者,谁能保证他没有报复行为,他改来改去的话怎么能被采纳,这难道不是在冤枉劳荣枝吗?这种可能性也是很大的。

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根本就没有通过辩方,就直接采纳了刘某夫妇的证言,这是都属于司法专断?是否是一家独大的做派,这么重要的证人,为什么不对他进行多方询问和质证,劳荣枝要和他对质难道有错吗?

劳荣枝是有罪,但劳荣枝的很多合法权益也没有得到保障,从这一点来说,她也是一个受害者。

我们不去讨论劳荣枝在整个案件当中究竟是受害者还是嫌疑人,就算劳荣枝就是一个不值得任何同情的杀人犯,在法院未宣判之前,她同样也拥有法律赋予她的众多权力。

作为一个旁观者,御姐也有几个问题想得到大家,最好是专业人士的指点或解答。

①劳荣枝要和刘某当庭对质合不合理?

刘某的证言显然对劳荣枝非常不利,劳荣枝本人包括辩方律师都提出让刘某出庭对质的要求,成都的徐华律师等专业人士也认为刘某有必要出庭。

可刘某以身体不适、个人隐私等理由拒绝出庭,法官也以法律允许刘某不出庭为由,没有同意辩方的请求。御姐认为,刘某应该出庭,劳荣枝说的刘某见过法子英殴打她,还需要刘某给出说法。

②劳荣枝说她是被法子英控制的,法院应不应该对劳荣枝以及辩方提供的信息进行调查?

刘某说他身上还要当初劳荣枝捆绑他留下的痕迹,法院认可了。劳荣枝说她身上也就下了法子英当初殴打她的痕迹,比如颅骨凹陷,但法院拒绝验伤。难道刘某身上的伤痕就不能是这20年来因为其他原因造成的?

不利于劳荣枝的证人证言说法子英成劳荣枝就是个花钱的祖宗,意思就是法子英为了劳荣枝花了不少钱,类似的证言被采纳了。可有的证人说劳荣枝手头没钱,经常借钱却不被采纳。

③法院采纳证人证言和嫌疑人口供有没有什么标准?

同样是口供,同样是劳荣枝和法子英的口供,为什么有利于劳荣枝的都不被采纳,不利于劳荣枝的却被采纳了。同样是证言,为什么不利于劳荣枝的都成了佐证劳荣枝和法子英共谋犯罪的证据,有利于劳荣枝的却选择性失明。

这里面究竟有没有不可告人的秘密,这里面究竟有没有戴着有色眼镜进行着不公正的司法程序,如何让大众从如此极端的口供和证言的采纳过程中信服。劳荣枝有罪,但绝不是一个十恶不赦之徒,可为什么法院在采纳证据的时候,就把劳荣枝打造成了一个十恶不赦之徒。

劳荣枝在认识法子英之前,是不是一个善良、胆小、乖巧、听话的女子,为何与法子英在一起之后,变成了舆论里的女魔头,劳荣枝的这个转变是否需要讲述出来,是否有心理学知识支撑,是否有其他科学门类的支撑,我们需要引以为戒呀!

如何找不到劳荣枝心灵转变的科学依据或现实依据,又是否就能认定她的主观恶意,又如何排除她是被动胁迫?这个案子引起了这么大的争议,原因是什么?是可怜劳荣枝?为什么不可怜别人?

正所谓事出有因,在劳荣枝案中,有这么多的心理学家教授、律师导演等社会各界的人士的质疑,这难道不能说明这个案子本身审理的就有很大的问题?

有一个词说的好——法不责众,当然这是一个非常不好的个别社会现象,但犯了法有时候还会出现法不责众的情况,难道这么多人提出了合情合理的质疑,劳荣枝案还能是江西方面宣称的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就容不得别人质疑?

谁来约束刑罚权?当行使和约束刑罚权的两方串通一气的时候,刑罚权岂不就成了杀人的“刽子手”?别以为这种情况不会出现,司法公信力的问题已经不止一次被提及,不能以谁有权力谁就代表真理来看待每一件事。

人心都是肉长得,秉公执法是我们的追求,但并不是每一个都能做到,在劳荣枝案中,这么多人怀疑司法公正,怀疑滥用刑罚权,怀疑司法程序有问题,怎么就不能给出回应?

谁真的在乎劳荣枝的死活,除了她自己和她的至亲好友以及受害者家属,没人真正在乎她的死活,大家最在意的就是司法公正,在意的就是刑罚权是否越界。

如果在劳荣枝案争议和质疑如此之大的情况下,还是没有做出任何解释和排除质疑下,劳荣枝被执行死刑了,不用说法治社会是进步还是退步。

当普通百姓有朝一日也因为种种原因站在被告席上,听着一些对自己扣上的各种莫须有的罪证,而自己和辩护律师又无能为力的时候,就知道吴丹红律师等人有多重要了。

御姐认为,劳荣枝无论是在案件中还是在庭审中,都是一个受害者,因为很多有利于她的证据和证言并未被采纳,不管这些对劳荣枝案的最终结果有没有影响,最起码也要让劳荣枝死的明白或减轻处罚得有理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