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患者吴某某因化疗到被告处就诊,后死亡,死亡诊断:胃恶性肿瘤,粒细胞缺乏,发热,恶性恶病质。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医方对患者化疗前低蛋白血症、贫血、电解质紊乱的情况未足够重视,化疗前未进行重复检查,指标未纠正的情况下对病人进行化疗不当,使用复方氨基比林不妥。参考鉴定意见,酌定由被告承担35%的责任,赔偿114049.05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低蛋白血症,贫血,电解质紊乱,化疗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日患者吴某某因“胃次全切术后行第三次化疗”到被告处就诊,入院诊断:为肿瘤化学治疗疗程,胃恶性肿瘤。修正诊断:胃恶性肿瘤,粒细胞缺乏,发热,恶性恶病质。4日予以氯化钾纠正电解质紊乱,促进食欲,继续免疫扶正治疗。10日继续护胃止呕、免疫护正等对症处理,按时复查血常规,如有不适,随时告知。
15日考虑化疗后出现粒缺导致发热,予以粒细胞刺激因子升白细胞,头孢美唑预防感染,退热,补液等对症处理。16日19:45患者呼之不应,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迟钝,心跳停止,立即子以心三联、呼二联反复静推,多巴胺升压,补液,反复胸外按压,无效,死亡出院。死亡诊断:胃恶性肿瘤,粒细胞缺乏,发热,恶性恶病质。
二.医方观点
被告对患者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不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且x大学x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不足。故被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三.患方观点
2017年7月2日患者吴某某遵照医嘱在被告进行第三次化疗,后入院初步诊断为胃恶性肿瘤。患者多次向医生反映发烧、腹痛等不适,被告未予以足够重视、不积极治疗。对患者未进行全面排查和治疗,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直到不可收拾的局面才采取抢救措施,导致患者死亡。
事后,原告曾找医院主治医生曾某询问死亡原因,遭到主治医生一口拒绝,且态度极度蛮横、甚至叫嚣不满可以干架。被告医方作为一家国家大型医院,对事前、事后处理极度不负责、敷衍了事的态度,令患者家属极度愤怒和不满。因医患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引发本案纠纷。
四.鉴定意见
x省人民医院对吴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x省人民医院对吴某某的诊疗过错与吴某某的死亡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过错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
五.医疗过错分析
医方使用化疗有指征,患者化疗后第10天突然死亡,推断患者死因系综合性的,与化疗后毒副作用有关,主要粒细胞缺乏,发热,恶病质;也不排除肠系膜动脉栓塞、并发急性胰腺炎等。医方对患者化疗前低蛋白血症、贫血、电解质紊乱的情况未足够重视,化疗前未进行重复检查,指标未纠正的情况下对病人进行化疗不当。复方氨基比林对贫血、遣血功能障碍患者忌用,可能对患者骨髓功能有一定损伤,本例病人中因发热医方对患者多次使用了该药,属于超说明书用药,明显不妥。
六.庭审意见
患者因“胃次全切术后行第三次化疗”在被告医院治疗,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关系,被告负有提供安全医疗服务义务。x大学x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故根据本案案情以及鉴定意见,被告应对患者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酌定由被告承担35%的责任。因被告存在的医疗过失行为给原告精神造成一定影响,故本院酌情定为1万元。
七.法院判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法院判决,被告x省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14049.05元。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手术治疗后出现脑出血并发症导致病人死亡,赔偿约150万元。2.医疗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后再起诉,需要提供调解显失公平的证据。3.医疗纠纷:骨折手术后医源性细菌感染,致八级伤残赔偿140余万元。4.医疗纠纷:拟行急诊手术时因手术设备故障而延误,致患者二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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