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诉讼聘请律师,在花费了大把时间及精力后终于取得胜诉,但支出的高额律师费却往往只能由自己承担。此时每位无过错方的当事人,心中或许都有个疑问:“因为对方的过错行为,自己不得不聘请律师维权,产生了额外的成本,而该项损失又只能自己承担,这明显不合理。那么这项律师费的支出,能否让过错方来承担呢?”
这个问题在法律实务中,也是颇受关注的问题。实务中确实有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但并非每个案件都是如此,必须要符合以下几种情形,才能要求败诉方承担责任:
一、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将律师费约定作为违约赔偿的内容,在约定时,最好明确写明承担的是“律师费”,如约定不明,例如“为了维护权利而支出的费用”等模糊表述,则往往难以认定。因此,作为律师,在制作或审查合同时,通常会注明:“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采取维权措施时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有关的一切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这样,就使得当事人在出现诉讼时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律师费显得理所当然。
此外,律师费的承担应当是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如果律师费约定为风险收费,即等到最终胜诉后,按当事人取回的现金或非现金价值的比例才支付的,则相关费用因尚未发生,只能等到实际发生另行主张。
二、法律规定的案件
在合同未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况下,对于下列情形,因有法律明文规定,故也可以在起诉时一同主张: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担保权纠纷案件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人脸信息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8月1日生效)第八条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
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侵权三个方面
(1)著作权侵权案件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2)商标权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专利权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订)第十六条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从上述条文可知,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所能主张的律师费,必须是合理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
5、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滥用权利
说完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我们再来看另一类案件,即原告为达到特殊目的滥用诉权,在知识产权侵权类的案件中,被侵权人也可以主张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律师费。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法释〔2021〕11号),该批复具体内容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
6、生态环境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
(一)实施应急方案以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发生的应急处置费用;
(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支出的调查、检验、鉴定、评估等费用;
(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以下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7、不正当竞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8、网络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9、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明显不当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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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自:微信公众号【福建善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