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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专业发布先开票后付款,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徐州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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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租用乙方塔吊3台, 双方2021年4月签订了《塔吊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先票后款”,且未开票情况下,甲方有权拒付款项,如因甲方违约应按每日千分之四标准支付违约金。后乙方依约提供了塔吊,后因工程停工,双方协商退场并办理结算,结算租赁费及相应赔偿合计37.74万元。甲方承诺先付11.7万元,故乙方依约开具了17万元增值税发票,但甲方未支付任何租赁费,后乙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甲方支付全部租赁费43万元,并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庭审中,甲方抗辩乙方未依约先开具发票,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因此付款条件不成就。其次,甲方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债务,并非恶意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中,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乙方未开发票情况下是否达到付款条件?

庭审中,我方基于被告抗辩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债务,当庭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中止开票行为。我方认为被告履行能力丧失,属于《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我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一审法院认为《塔吊租赁合同》约定“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开具发票、提供应付款等额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等内容,而在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仅向被告出具11.76万元发票。但是,支付租金系承租人主要合同义务,且被告提供的民事裁定书及自认,可以证实其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原告又当庭提出行使不安抗辩权而终止履行先开票的义务,在此情况下,被告应当立即向原告支付本案租赁费377483元。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看到了吧,即使在合同明确约定“先票后款”情况下,仍然可以灵活行使“不安抗辩权”,及时拿回全部款项。

根据《民法典》第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合理行使“不安抗辩权”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你学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