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原是金华一家法律服务所的负责人,因在一次民事案件中伪造证据,被司法局依据规定免除职务。这件事本该至此告一段落。然而,刘某却因不满处罚,仅凭个人主观臆断、虚构捏造,在网络上多次对多名涉及处理其案件的工作人员进行抹黑诽谤,点击、浏览次数超过5000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历整整两个多月时间,2014年9月17日,武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宣判了这起利用网络诽谤他人的网络诽谤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这起案件,也是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浙江省宣判的首起网络诽谤案。
事件还原:六旬男子不满被免职务,上网发帖诽谤
刘某的几度知法犯法,还得从6年前说起。
刘某是内蒙古赤峰市人,大专文化,儿子在金华安顿工作后,他与妻子也双双来到金华。他到金华后,在原金华市银鹰法律服务所(金华市司法局于2001年9月核准设立的自收自支的法律服务机构)担任主任职务。
2008年,婺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刘某所在的法律服务所与张某资产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时,发现刘某违法提供假证。婺城区人民法院遂向婺城区司法局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对刘某该行为进行处理。于是,婺城区司法局依法在当年11月免去了其主任职务。
因对区司法局免去其职务不满,刘某仅凭个人主观臆断、虚构捏造,分别以“红山文刀”、“红山”、“红山双龙”、“刘某”、“文刀2008”等虚拟身份频繁在天涯社区、网易论坛、新浪博客、腾讯博客等各大知名论坛、微博发帖,诽谤金华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婺城区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婺城区人民法院等多名司法界人士。
怀恨在心:三度发帖诽谤,浏览量超过十万
2009年10月到2013年9月,刘某发布《法律工作者实名举报———金华司法局狗官洪×、周××、章××、胡××、李××伪造公章》等帖子,仅凭个人主观臆断和捏造,公然在网上诽谤金华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婺城区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婺城区人民法院等多名司法界人士。他先后在华声论坛、中华网论坛、猫扑大杂烩等论坛发布相关帖子累计111个,实际点击浏览量累计155748次;在腾讯、新浪、搜狐、网易等微博上发布相关帖子累计2250个,转发数量累计109次。
2013年4月到9月,刘某在明知自己作伪证的情况下,还是在网上发布了《实名举报婺城区法院法官朱××捏造248元奖金一份不差证据歪曲为“伪证”勾结不法官员陷害法律工作者刘某》等帖子,内容包括一些不实的人身攻击,颠倒事实诽谤他人。他注册了10多个不同网名,在凤凰网论坛、搜狐、新浪等微博上发帖评论,实际点击浏览数量累计6107次。
2013年6月到9月,刘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在中华网论坛、猫扑大杂烩、网易论坛等网站,以及网易、天涯、腾讯等微博上,发布《婺城区法院执行法官刘××与千万老板勾结,刘某33万执行款四年未执行一分》等帖子,相关帖子累计66个,实际点击浏览数量累计12126次。
事件发生后,相关职能部门对事实进行了调查。经过调查,刘某举报的事实不成立,他在网络上发布的三篇帖子内容失实,散布谣言诽谤他人的行为严重误导了不明真相的网友。所谓的“伪造公章”一事纯属捏造,而其他的“实名举报”更是子虚乌有。
由于网络的快速传播,其不实的帖子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不仅损害了相关受害人的名誉,更损害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形象,使之在网民和百姓眼中备受质疑,造成公信力损害。
武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捏造事实,利用信息网络诽谤多人,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五千次以上,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网民要坚守道德底线
随着互联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诽谤日益成为社会问题。网络诽谤案件又因网络快速传播,容易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从此前备受争议的陕西“韩兴昌诽谤案”,到一直深受关注的网络大V“秦火火”诽谤案,网络诽谤案在全国各地一再发生。
法官提醒,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网络上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将依法追究诽谤人的刑事责任。请各位网民坚守道德底线。(责任编辑:应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