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后,律师究竟是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相信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也是对律师执业能力及洞察案件关键点能力的考验。
在接受委托时,很多当事人喜欢问这样的问题:我这事有希望吗?我这事能无罪释放吗?我这事有几成把握?等等等等之类,其实这些律师不要说问的是律师,就算问的是办案民警或者刑庭庭长,也没有办法回答你,因为以下原因:
金华律师朱建忠
1、律师不神,事情来龙去脉都不清楚,就给你下结论或者下判断是不可能的,也是不负责的。
2、即使见过犯罪嫌疑人,也不一定能了解事情的全貌,因为得到信息是单一的,容易先入为主。
3、事情总是在发展变化,证据上也常常会有更新。
4、整个刑事诉讼总是围绕着事实和证据进行博弈 ,结果不到最后,谁也不敢说肯定的答案。
5、公检法不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开的,没有哪个律师可以拍胸脯担保结果,即使形成巨大的证据优势,假设遇到“糊涂官”或者政治案、关系户等特殊情况造成冤假错案也是有可能的,相信喜欢看新闻的应该清楚。
综合以上原因,如果有律师在接受你的咨询时,就拍胸脯保证结果,恭喜你,你遇到了“骗子”。当然,有时候拍胸脯也有“灵验”的时候,但是你要知道,那只是一个概率的事情。
我们相信的有效办案方法是:根据生活经验,充分研究各类证据,考虑多种可能性,反复斟酌后确定辩护思路和方向,最后,用较为合适的方法把自己的意见表达给决策主体:公检法。下面,我们就例举最近办理的一则成功无罪辩护的案例:
有罪指控的基本事实是:张甲和张乙系父子关系,2016年12月24日,张甲伙同张乙冒充部队光缆维护人员,以李四、李五损毁军用光缆为由,告知李四、李五要负刑事责任,李四、李五信以为真。在获得李四、李五信任后,张甲和张乙表示可以私了,只要私了就不追究刑事责任。后两人向李四、李五收取两万元现金和四条软中华香烟,并全部占为己有。2017年1月,张三妻子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22800元。
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分析了基本案情,发现当事人虽然可能存在夸大事实的情况,但是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指控事实也并非事实全貌,另外公安证据获得、办理程序方面均均存在重大瑕疵的可能,经过反复研究,在查阅了大量证据后最后决定无罪辩护。现本案已经办结,当事人也依法被认定为无罪。以下是辩护词中均为化名:
张四诈骗一案律师辩护意见书
金华XX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接受张四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辩护人。经过仔细阅读相关材料,询问当事人相关细节,辩护人得出的结论有四点:
一、本案证据部分:本案张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其向李四索要的费用的过程,虽然可能有夸大事实,恐吓对方的可能,但如果其主观目的只为了让对方自觉支付当日和日后产生的的维修费用并赔偿自己即将产生的考核损失,就不应当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就不能认定本案构成诈骗罪,至于张四,更无法认定其是明知父亲在诈骗而故意实施帮助,因此,不能认定张四与张三实施了共同犯罪。
进一步说明的是:根据光缆维护服务合同3.4.2条款、划小合同(即承包条款)以及省某某通讯公司、某某电缆维护公司公司、人力公司之间的关系,当光缆出现故障,张三有协助理赔的义务,因此,当张三索要赔偿时,其儿子张四不可能必然的知晓其父亲是在诈骗对方,现有证据也无任何证据显示双方之前有过协商诈骗的情况,因此,本案缺少张四明知诈骗而提供帮助的证据。
再有:张四本人对讯问笔录提出异议,辩护人反复询问,发现并无明显漏洞,不能排除公安提供的讯问笔录有诱供和逼供签字的可能,好在本案公安全程录音录像,相信事实应该不难查清。
二、本案的程序部分:根据证据卷和程序卷的记录,公安办理本案,程序有明显瑕疵,警方在听取李四一人报案后,未经询问调查,也未详细调查嫌疑人与某某通讯公司、中邮公司、文博公司的关系,就对本案的嫌疑人讯问了近6个多小时(讯问笔录显示到晚上11点21分,但当事人说是近十个小时,到第二天早上2点左右结束,讯问完押送到看守所已经是4点多),是明显不妥的,有明显的先入为主的感情色彩。
三、本案的事实部分:“被害人”买烟送烟 “巴结”犯罪嫌疑人,明显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主观意愿,但是其如果没有看到光缆受损的客观事实,也不会如此爽快,根据现在的鉴定结果,如果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恢复原状,费用仍然超过2万元,因此,无论当时“被害人”是被“恐吓”后同意赔偿,还是自愿进行赔偿,均不存在被害人无辜被骗遭受损失的说法。“被害人”当日所支付的钱,其实有三层意思:1、私了赔偿 2、请求本案嫌疑人帮助施工掩盖电缆受损的事实 3、封口费
四、报案人笔录可疑部分:“被害人”的报警笔录称,当日张三等人冒充军警称要将司机带走,于是出于惊慌情况下才被诈骗。而张三自我辩解,以及邵程笔录显示,在头一天张三就自我介绍是某某通讯公司光缆巡线员。辩护人认为,一个穿着某某通讯公司工作制服、开着非警车也非军车的人,即使要诈骗,也不可能使用那么低智商的办法进行诈骗,被害人也不是三岁小孩,也不可能被这种低级骗术骗到,其之所以愿意拿钱出来私了,其原因应当是亲眼目睹了光缆和所有硅管受损(包含军用光缆的硅管),因此希望花小钱,大事化小,“控制风险”,事后,其可能感觉事情没有那么大,觉得自己亏了,于是就以自己被诈骗为由报警,以此方法来挽回自己的损失。至于其他证人证言,因均未与张三有过讨价还价,很多言辞都是听李四所述,因此,证明力其实不大。
对以上四个观点,重点说明张三拿这2万元是否属于非法占有为目的:
首先. 虽然表面上看,张三与公司属于劳动关系,但从管理的本质和实质上,张三系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个体户”,其对某某通讯公司金华地区干线的安全负责并承担考核责任。
具体的承包事实是:某某通讯浙江省分公司以《干线光缆维护服务合同》的形式,将干线维护服务发包给浙江省某某电缆维护公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某某电缆维护公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通过人力公司(文博)将《干线光缆维护服务合同》的相应责任发包给张三等全省各地区维修中心负责人,某某通讯浙江省分公司发放的干线维护服务费用,除了某某电缆维护公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文博人力公司扣除5个点的管理费外,剩余部分归张三进行支配,张三将该费用用于招聘人员、支付维修费、差旅费、部分材料费、办公场地租赁费、购置汽车等费用后有结余的,为张三的个人收入,另外,某某通讯浙江省分公司按照合同对浙江省某某电缆维护公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的考核的内容,同样转嫁在张三个人身上,如果某某通讯浙江省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扣减干线维护服务费的,浙江省某某电缆维护公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一样扣减张三的干线维护服务费。以上干线维护服务费半年发放一次,先垫资,半年周期满后过3个月左右付款。
根据某某通讯浙江省分公司的考核办法:半年度内,由于外力施工等原因引起光缆中断,则直接扣除代维费,且为累计扣款,即:一次中断为扣1万元,二次中断扣款为20000元,以此类推。
另外,线路中断,公司可以扣减考核分,考核分扣减地域90分,每少一分,至少扣代维费的百分之0.5,最多可以扣百分之1.5。
2016年上半年,浙江省全省范围各地区共计扣款10万元。
由于以上事实,当日发生的通信故障,将直接造成张三的经济损失,张三如果是从保护自己经济利益角度出发,要求肇事者赔钱,主观上就不存在非法占有为故意,就不能构成诈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
其次,从张三报价来看,其首先要求“被害人”赔偿数额为3万元,经过讨价还价,最后其说低于2万不行。辩护人认为,这两个数字,与合同考核扣款数额中断考核一万、二万、三万的考核数字相当接近,如果加上直接损失的费用以及今后恢复原状的费用,张三这个报价不但没有明显高于自己的合理损失范围,甚至有可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因此,张三虽然有可能有夸大或者恐吓对方的行为,但是其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
再次,即使张三是无权以个人名义要求“被害人”赔偿,但是,根据协议,张三有协助索赔的权利和义务,从张四角度,当时现场必然无法认定其父是否在进行诈骗还是协助索赔,这是人之常情,不能因为张四有附和过父亲的言语,就认定其主观上是在帮助父亲诈骗,这是站不住脚的。
最后,如果本案认定为张三、张四构成诈骗进行刑事处罚,就产生了一个明显显示公平正义的处理结果:因过错损害他人财物的人不但没有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且损失方还要因此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辩护人人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宜认定为犯罪,应当不予起诉。
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
朱建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