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夫妻离婚,最难处理的就是财产分割问题,尤其是当离婚当事人中有一方想要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想要找出财产线索就比较困难,。那么,如果双方的婚姻是涉外婚姻,财产如何处理?
【情景案例】
2009年,陈某在国内认识做生意的美国华人徐某。2011年8月,双方在广州登记结婚。婚后,徐某经营一家公司,主要负责国际贸易业务,妻子陈某在公司做对外联络工作。随着公司海外市场的拓展,夫妻二人也积蓄了大量财富。2013年10月,陈某以自己的名义在广州购买了一套房屋。2014年5月,陈某在美国购买一套别墅,希望以后定居美国。
2016年5月,陈某以双方生活目标不一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准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夫妻共同购买的别墅在美国,陈某不知如何处理。
请问:双方的财产如何处理呢?
【杨律分析】
本案中,陈某系中国人,徐某系美国人,由于二人在广州登记结婚。因此,陈某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陈某与徐某在广州购买了一套房屋,由于房屋是婚后购买,因此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陈某可对房屋主张相应的分割权,我国法院可依法进行判决处理。
但是,由于双方购置的别墅在美国,我国法院在审理该案中,无法对境外的房产作出处理和分割,但双方可以到别墅所在地即美国法院起诉解决。
【杨律提示与建议】
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如果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如何处理呢?建议如下:
(1)对于在中国境内的财产双方可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为避免跨国诉讼之累,对于在中国境外的财产建议双方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再向财产所在国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