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理的被告人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案进行公开宣判。
澎湃新闻从王书金代理律师朱爱民处获悉,此次法院仍未认定王书金系石家庄玉米地案真凶,王书金将上诉。
判决书显示:对于王书金及其辩护人所提1994年8月5日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系王书金所为的意见,公诉机关认为,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王书金关于该起作案系其所为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在时间、被害人身高和死因、颈部缠绕物等一些关键情节上存在重大差异,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不是王书金所为,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意见和理由成立,王书金及其辩护人所提该案是王书金所为的理由不能成立。
另外,针对此前该案被害人之一的张某芬方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的丧葬费予以支持;所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均不属于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予支持;所提误工费、交通费等因无证据不予支持。法院判处王书金赔偿民事诉讼元该人经济损失37887.5元。张某芬方代理律师胡胜利和张某芬家属向澎湃新闻表示,不满赔偿金额,将就这一部分提出上诉。
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现场采访时,受害人张某芬家属代理律师称,按照公诉机关指控,原来在2006年的指控在这次审理中涉及3起命案,这次的审理判决对2006年公诉机关提起的诉求全部支持,但我们要强调,2006年审理判决时我的当事人(张某芬)家属并没有受到通知加入诉讼程序,所以我们认为即使这次没有重审,原审的程序也存在瑕疵,也应当重审,让受害人家属能够加入诉讼程序中去,真正做到程序无瑕疵。受害人家属告诉澎湃新闻,“(对于今天宣判的结果),我要上诉”,主要是民事赔偿部分不满意,刑事判决部分满意。
代理律师称,其在法庭中两次与被告人王书金确认是否同意将70多万的诉讼金额写进判决书中,即便王书金无力支付,但写入判决书中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种抚慰。“很遗憾,此次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全部满足我们的诉讼请求,仅仅支持了37887.5元(的赔偿金额)”,代理律师还称,“针对此,受害人家属要继续提起上诉,我作为委托代理人,回去会积极准备上诉的法律文件,支持受害人家属的合法、合理的上诉请求。”
11月24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书金于1993年11月29日强奸并杀害被害人张某芬、1994年11月21日强奸并杀害被害人刘某某、1995年农历八月初的一天强奸并杀害被害人张某芳、1995年农历七月下旬的一天强奸被害人贾某某后杀害未遂。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书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三人死亡;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法院表明,王书金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情节及后果均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王书金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遂以被告人王书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对附带民事部分依法作出判决。
11月20日,备受关注的王书金案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澎湃新闻从受害人张某芬代理律师胡胜利处了解到,在此次庭审中,王书金再次表示自己为“聂树斌”案真凶,公诉人表示不予认定。
胡胜利透露,庭审中,对于王书金称自己为“聂树斌”案真凶一说,公诉人主要提出以下几方面的意见:王书金供述被害人所穿衣物与实际不符;被害人尸体身高与王书金所形容的不符;另公诉人指出,这一案子除了王书金的供述外,无其他证据。此外,公诉人提到,案发时王书金就在案发附近打工,尸体被发现的时候有很多人围观,王书金也有可能在现场,也存在该案遇害者康女士遇害时,王书金在现场的可能,所以供述将该案揽在自己身上。“这是检察院的核心观点。”胡胜利表示。
1994年8月,石家庄市西郊一块玉米地里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聂树斌被认定为凶手,并于次年5月被执行死刑。聂树斌死后的近十年之后,2005年1月,曾犯下多起强奸杀人案的王书金在河南落网,随即主动供述自己是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的真凶。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2017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寄送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聂树斌家属268万余元。
王书金归案后,一直坚称自己是聂树斌案背后凶案的真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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