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再审判决、裁定不服的,不可以申请再审了。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被再审发回重审后,原一二审法院再次做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是不可以在申请再审的了。这一规定,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仅看本条规定,用词为“可以”,其实实践中不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本解释规定的很清楚,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再审申请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此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申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