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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内幕消息:刑事诉讼上诉名词解释,刑事申诉向谁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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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思行之法

刑事申诉工作算是个啥活儿?曾经有人这么问我?细细想一下,这还真是个问题。

在从事刑事申诉工作的群体中有一个说法:刑事申诉工作这活儿,是个良心活儿,好人不愿干,孬人干不了。为什么这么说呢?我来解释一下。

话说申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这样一看,不得了啦,申诉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想想也对,《宪法》第二条就已经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由此可见,高大上地讲,申诉权是人民依照法律规定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个途径。同时《宪法》也讲了只要不是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1]一切对申诉人合法诉求的压制、打击报复都是违宪的。

申诉与刑事申诉

由上可知,申诉是一个高大上、大而全的概念,申诉有两种,一是指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二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政党、社团成员对所受处分不服时,向原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2] 而向法院或检察机关提出的申诉又可分为刑事申诉、民事申诉和其他申诉[3]等。

我这里仅就刑事申诉谈谈自己的意见。


话说刑事申诉

不是所有的申诉都是刑事申诉。刑事申诉就是申诉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20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申诉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诉须知》[4]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通俗地讲,刑事申诉就是人民群众对检察院的刑事处理决定,对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而进行的申诉。

检察院刑事申诉管辖的内容

检察院内部使用的刑事处理决定文书上百种,但对外的,属于刑事申诉受理范围的仅有《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等有限的几种。

《申诉规定》第八条对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进行了规定;《申诉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对检察院的管辖级别进行了区分[5]。

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哪些

先说判决与裁定的用法。判决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或者说涉及犯罪的事实认定及定罪、量刑方面的问题;裁定主要解决的是程序问题,如驳回上诉或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也有部分裁定涉及实体问题,如减刑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刑事裁定书等。

法院的判决、裁定如要分类可以从很多角度区分。如按程序讲有一审判决、裁定,二审判决(终审判决)、裁定,再审判决、裁定;按内容讲可分为有罪判决、无罪判决;按效力可分为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和生效的判决、裁定等等。

但对刑事申诉而言,只需要了解生效的判决、裁定与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对于法院的管辖级别,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的《刑事申诉须知》也做了详细的规定。

以上说了很多,可能对于非法律人士来讲还是似懂非懂。那就形象地讲,对检察机关生效的决定或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凡是你认为影响到你的利益,而你又对此不认同,认为是冤枉的,就可以申诉。

刑事申诉工作内容

由上可知,刑事申诉工作是个笼统的大概念,其具体包括工作内容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接待刑事申诉人

(二)接收与受理刑事申诉案件材料

(三)对申诉案件进行复查

(四)针对不同的复查结果制作相应法律文书

(五)就复查结果答复刑事申诉人

(六)处理善后事宜

接待刑事申诉人

接待刑事申诉人,听起来和家里接待客人差不多,但其实是天壤之别。世上最难做的工作就是人的工作,人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生物。

一、刑事申诉人的特点

刑事申诉案件不分人。不论是高官、巨富,抑或是平民百姓,只要涉及刑事犯罪,都可能成为刑事申诉人。他们都可能是对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或是对法院的判决裁判不服的人。

刑事申诉人心中装满的是不服与愤懑。

大多数的申诉人基于自己的素质和涵养,还能够比较理性地与案件承办人沟通交流,但也有少数刑事申诉人的表现让人难于接受。这些人有一些共同的特点,表现为,一是追求“真理”的坚定性。所有刑事申诉人来申诉时都是坚定地认为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是错误的,是不公正的,这对其而言是“真理”,是不容置疑的。

二是理论认识高度的差异性;许多刑事申诉人为了自己的申诉案件会穷尽一切方法,包括自学法律、研读国家的刑事政策等,其理论认识有相当的高度和深度,在有些政策、法规方面甚至于比案件承办人都先了解到;也有些刑事申诉人,由于自己知识的局限性,钻牛角尖儿,固守在自己思想认识的一亩三分地儿。这两方面信息的不对等,都会给案件承办人带来沟通障碍。

三是情感的脆弱性。所有的刑事申诉人都是经过了一审、二审、甚至于再审程序的折磨与煎熬。心理上可能已经千疮百孔,只要有再有一点点刺激性信号,就可能就会导致其心理的崩溃和情绪的失控。

四是心理承受的“零容错性”。相当一部分刑事申诉人对案件承办人是不信任的,尤其近年来司法机关暴露出来的个别腐败与枉法现象,使得一部分刑事申诉人在与案件承办人接触时,会带着挑剔的眼睛与耳朵,容不得案件承办人有一点点失误,有时一句话,一个动作,甚至于声音略高些都会成为“引爆地球”的引信。

五是语言行为的“攻击性”。由于刑事申诉人心中的愤懑与不甘,由于长期奔走感受到申冤之路漫漫其修远,心中积累了太多的愁苦与戾气,一旦对案件承办人的言行不认同,便会在言语甚至行为上表现出强烈的攻击性,本人就曾被一美丽的女士指着鼻子骂了一个多小时,虽然我很苦闷,深切地体验了一把电影《功夫》中被人几乎骂晕的感受。但事后想想,也很佩服这位女士的语言表达能力,能骂一个多小时,且还变换着各种语言的表达方式。还有我的一位同事在接待一位刑事申诉人时,被对方的“佛山无影脚”一脚踹倒在地,构成了轻微伤。

所以接待刑事申诉人是一件很不容易的工作。

二、接待刑事申诉人的工作内容

接待刑事申诉人的工作一般包括以下三个工作阶段。每个工作阶段的工作内容也是不同的。

一是对申诉人首次来访的接待。对于申诉人首次来访的接待,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的咨询;刑事申诉材料的接收。

二是对申诉人重复来访的接待。申诉人重复来访一般是由于内心的不安宁引起的。根据相关规定,申诉人在首次递交了申诉材料后,只要材料齐全,一般情况下,检察院都会在七日内给予程序性回复,告知申诉人其申诉是否被受理,案件承办人是谁,是否还需要补交什么材料等等;之后,案件承办人根据自己的办案节奏会与申诉人约见等。法院对刑事申诉的安排与检察院类似,如果受理后,会通知申诉人是否立案复查,需要约见申诉人的会约见。由于有大量的申诉案件会被审查结案,故,也可能申诉人递交申诉材料后,很快就会接到审查结果通知书或是驳回申诉通知书。

三是案件办结后的答复接待。办结后能够当面接待的大多是经过了立案复查的案件,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法官会当面向申诉人送达结案的相关法律文书,并进行释法说理,但很多时候,由于结果与申诉人诉求的差异,往往会不欢而散。

而以上每一项工作内容也都是十分繁杂与艰难。这些在以后我会分专题来讲述。

接收刑事申诉案件材料

接收刑事申诉案件材料,听起来就是个收材料的活儿,其实不然。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诉须知》[6]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申诉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诉,应当受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属于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刑事申诉;(二)符合本规定第二章管辖规定;(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四)申诉材料符合受理要求。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申诉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申诉人系正在服刑的罪犯,有效证件由刑罚执行机关保存的,可以提供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对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审查、复查结论文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申诉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诉人递交的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所在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二)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三)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大家对上面这诸多的要求是否有些发晕的感觉,如果不是法律专业的人士,对以上要求全都搞明白,我觉得还是有些困难的。因此,如果申诉人委托了律师代为申诉还好,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一般情况下,申诉人很难在第一次就将申诉所需材料全部备齐。所以,接待人员就要不厌其烦地向申诉人解释、说明申诉要求,而这个过程一般也不会是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进行的。

对申诉案件进行复查

对案件立案复查是刑事申诉工作的中心和重心。

复查案件第一步——调卷。要复查案件,首先要具备复查的基本条件,那就是必须调齐卷宗,对已经生效的检察院决定或法院裁判的复查,就必须要调取公安的侦查卷宗、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卷宗、法院的审判卷宗等,而“调卷难”一直是复查案件的一个掣肘。当然这很好理解,你要查我还要我提供查我的材料,对不起,我不想自证!于是便是各级的、各部门的、各种的不配合。虽然有些地方、地域调卷工作开展得好些,但总体而言,调卷工作还是需要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的。正因为调卷难,所以“调取卷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7]


复查案件第二步——阅卷。复查案件的工作量要远远大于审查起诉一件案件。首先就是卷宗多。对一件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申诉如果要调阅全部卷宗,可能会涉及侦查卷宗、起诉卷宗、审判卷宗(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全部的审判卷宗),甚至还有申诉卷宗等。有的较为复杂的案件甚至成百上千册的卷宗。由此工作量可见一斑。

复查案件第三步——会见申诉人。立案复查的案件一般都要会见申诉人,会见申诉人主要是当面听取其诉求,以及是否有新的证据材料或新的证据线索提供,同时告知申诉人的权利与义务。

复查案件第四步——调查核实证据。承办人对于有原案卷宗中有疑问的证据材料,或申诉人提供的新的证据或证据线索,都要重新调查核实,而申诉的案件往往都是时过境迁,许多的证据材料早已毁损或灭失,即使存在也很难去寻找、发现,所以及时申诉很重要、证据保全很重要。我办理过的年代最早的案件是对50年代的刑事案件的申诉。不光是调查核实证据的问题,还有新旧法律适用的问题,我们刑事案件多是适用行为时法,这也要求我们的目光在历史与现实之间不断往返审视。

复查案件之申诉时效。在这里我有必要强调一下申诉案件的申诉时效的问题。对于刑事案件的申诉,《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申诉规定》都没有规定申诉时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诉须知》上规定:“刑事案件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如果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或者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未予受理的,或者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可以不受两年申诉期限限制。”[8]所以到检察院申诉还是到法院申诉的申诉时效是不一样的,申诉人一定要注意。

制作相应法律文书

制作法律文书是一个非常非常重要的事情,虽然我们反对形式主义,但内容总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来展现,当然形式必须永远为内容服务,而不是空有形式而没内容的形式主义。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首先要有阅卷笔录。当然现在许多承办人会将阅卷笔录与审查(复查)报告合二为一。报告是所有工作的体现,是所有论证之说明,重要性不用多说。

根据审查(复查)的不同结果,可能还会对应地形成《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申诉事项说明理由通知书》《指令抗诉决定书》《刑事抗诉书》《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等。

就复查(审查)结果答复刑事申诉人

答复刑事申诉人这里不再赘述,也是接待的一项内容,只不过主要核心是释法说理,如果刑事申诉人能够接受案件办理的结果,或者能够认同承办人的释法说理,那就皆大欢喜,否则,就免不了唇枪舌剑,更有甚者,如前所述的“佛山无影脚”一样,上演全武行。

处理善后事宜

所谓善后事宜,主要是指针对错误案件或瑕疵案件可能要进行纠正所产生的新的工作程序,当然,这些对于申诉人而言是拍手欢迎的,基本上都是承办人自己甘苦自知了。

首先,如果说结论是原来案件办错了或有重大瑕疵,那可能就是捅了马蜂窝了。要知道,你是对前面的所有程序,所有人工作的一个否定,阻力之大,影响之广,得罪人之深,可以想象,刑事申诉案件承办人将如何的不招人待见。

其次,案件办结后,必要的归档,还卷等诸多事宜也一点不能马虎。

所以说刑事申诉工作这活儿,是个良心活儿,好人不愿干,孬人干不了。

说是良心活儿,是因为申诉案件是对前面工作的复查,前程序的诸多承办人都已经有了相同的结论,申诉案件的承办人闭着眼睛就能办案,来一件案件,就维持原结论一件,肯定没有谁会说你错,报告照抄,法条照搬,你好、我好、大家好,一团和气,除了申诉人之外,皆大欢喜。

但如果认真负责起来,就上述的工作,如果没有过硬的业务能力,强烈的责任心和法律人的使命感,就不可能发现冤假错案,就不可能让人民群众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不过,我觉得让人欣慰的是,我们刑事申诉案件的承办人,大多是认真负责的,是有情怀的,近些年关于冤假错案被纠正的报道,都是从事刑事申诉工作人员的军功章。当然,我们更希望少有或没有冤假错案的发生。实际上虽然时有关于错案的报道,但比起每年全国刑事案件的基数还是沧海一粟。但错案对案件当事人来讲就是100%。虽然说,人的能力水平总有局限性,是人就可能犯错,所以出现错案是难免的,但谁也不希望碰到错案的是自己,案件当事人也只能寄希望每一个司法工作人员,每一个法律人真正能够树立起司法为民的理念,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办好百姓“关键小事”。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依法审理案件。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实质性化解群众合理合法诉求。

看了以上我写的这些文字,你觉得刑事申诉工作是个啥活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