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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内幕头条:刑事案件书证鉴定,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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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什么?要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证据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我们是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肯定就不能作为证据;

第二,证据要满足行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八种形式,刑诉法第48条规定了证据有八种形式: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必须符合这八种形式之一,如果不符合这八种形式之一,就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

下面是第二个问题,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有三个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1. 客观性

所谓证据的客观性,指的是证据必须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应,不能是人的主观猜测。

理解证据的客观性,还要从以下几个角度:

①书证是否能用复印件?书证能否用其复印件来当作证据用?是可以的,即书证的复印件也能够反映案件客观事实,也具有客观书证,可以用其复印件来做证据使用,但是,必须原件核对无异。

②物证能不能是种类物?不能,物证只能是特定物,不能是种类物。

比如:公安机关侦查一起故意杀人案件,查获了杀人的工具是一把长两米的关公刀,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检查人员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把这把刀给搞丢了,于是,检查人员想了个办法,说大街上有卖这种刀的,于是买了一把一模一样的关公刀来作为证据用,这样可以吗?不可以!因为买回来的新刀不能反映案件客观事实,不具有客观性。

③言词证据能不能用其中的分析判断猜测来做证据?不能!因为其具有主观性,不具有客观性。

2. 关联性

作为证据的关联性,指的就是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要有作用和价值,一个证据能够肯定案件事实的发生或者能够肯定某人实施犯罪,这个就是证据的关联性。请思考:一个证人作证说:犯罪嫌疑人没有作案的时间。一个证人证言能够表明犯罪嫌疑人没有作案的时间,请问这个证人证言跟案件有没有关联性?当然有关联性,因为这个证人证言能够否定某人实施犯罪,因此跟这个案件是有关联性的。现在有很多冤假错案,比如浙江张氏叔侄案,就是因为公安机关忽视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

具体案情如下:张氏叔侄二人的名字分别叫张高平、张辉,这两个人开货车帮人拉货,经常是从杭州拉货到上海,有一天他们照例是从杭州拉货到上海,大概在杭州的某一个地方见到一个小姑娘,这个小姑娘说要到杭州去见亲戚,张高平,张辉出于好心顺便可以带姑娘一程,结果到了约定的地点,小姑娘的亲戚没有到,于是,小姑娘又给他的亲戚打电话,她的亲戚说换个地方,张高平、张辉依然出于好心说给绕一下路,把姑娘送到那个地方,到了地点后,小姑娘的亲戚还没有来,但是天已经黑了,于是,张高平、张辉又出于好心,把电话留给姑娘,说有事给他俩打电话,这个小姑娘就把张高平、张辉的电话记在日记本上,然后张高平、张辉开车到上海送货,当张高平、张辉送完货返回杭州,在下高速的路口就被公安堵住了,因为当天晚上小姑娘遇害了,为什么警方直接就怀疑是张高平、张辉?因为小姑娘的日记本上面记着张高平、张辉的电话,张高平、张辉说不是他俩干的,因为都没有作案的时间,案发的时候正在去上海送货,看一下沪杭高速上的监控录像,但是公安没有重视这样一个能够证明张高平、张辉无罪的证据。案发现场,公安还提取到了既不属于张高平、张辉也不属于被害人的生理性的物证,最后,在若干年之后,通过DNA鉴定发现这个生理性的物证就是来自于本案的真凶,一个早已被执行死刑的一个罪犯,也就是说,经过一审,二审,张高平、张辉被判有罪之后送到新疆去执行,他们一直都在申诉,很多年之后,通过DNA鉴定的方式发现这个案件的真凶不是张高平、张辉,而是一个早已经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就是因为公安机关忽视了能够证明张高辉张平无罪的一些证据,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3. 合法性

证据一定要具有合法性才能被当作证据用。如果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必须被排除。比如,公安机关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不能当作证据来使用。

以上内容就是证据的概念以及证据的三大特征。喜欢学习法律或者准备参加事业编考试的老铁,可以关注我、点赞、收藏、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