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种类是法律规定的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通过这部分的学习,我们要掌握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据种类;掌握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笔录证据、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概念、特点、分类等知识。
关于证据种类的知识比较多,大概用三篇文章讲完。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我们的学习顺序是按照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笔录证据、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来的,本篇文章先讲物证和书证。
物证是一种最古老的证据种类,也是最常见的一种证据。
证据法中物证的定义是,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体或痕迹。
学习物证,要掌握其以下特征:
(一)物证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及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
这是物证的基本特征,也是物证与书证的主要区别。所谓外部特征,主要是指物证的形状、大小、数量、颜色、新旧、损坏程度等特征。所谓物质属性,主要是指物证的质量、重量、材料、成分、结构、性能等属性。存在状况是指物证所处位置、环境、状态,与其他物体的相互关系等。
(二)物证客观性强、真实性大
客观性是所有证据都具备的属性,但是与其他证据种类相比,物证的客观性更强,真实性更大,他直接产生于案件发生过程中。
(三)物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间接性
物证不能直接表现与案件事实的关系,需要通过其他手段来发现解读,或者通过其他证据来佐证,单独一个物证不能直接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只能证明部分情节。比如杀人现场发现小马留的毛发,但是只能证明小马来过这,不能说明小马一定就杀人了。
(四)物证通常具有不可代替性
物证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专属于特定的物体和痕迹,比如杀人现场有一把沾满血迹的菜刀,菜刀上有小马的指纹,那么这把菜刀就不可代替。
(五)物证往往对科学技术具有依赖性
由于物证不可能主动自明其意,所以需要一些科学技术手段来发挥其作用,同时在保管的过程中也需要一些技术手段。
在上述特征的基础上,物证可以分成有形物和无形物,有生命物证和无生命物证,固体物证,液体物证和气体物证,实体物证和痕迹物证。
书证也是很常见很重要的物证,对于书证的学习,我们要对照物证的概念来看。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或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及所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或其他物品。
书证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书证以其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二)书证具有直接证明性
(三)书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真实性
(四)书证表现形式和形成方式具有多样性
对于书证的特征,大家要结合物证的特征来学习。
书证有一些常见的表现形式。
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书证有:书信、文件、票据、商标、图画、书面遗嘱、传真及电报、文告、合同书、结婚证书、房地产证件、书面借条、欠条、领条、设计图纸、规划等。
行政诉讼中的书证有:罚款单据、处罚决定书、没收财产收据、各种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公证文书等。
刑事诉讼中常见的书证有:证件、文件、信件、标语、图纸、账册及单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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