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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专业信息:刑事辩护人最多几个,劳荣枝案为什么不让律师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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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的辩护人吴丹红律师向二审法院提出,一审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违背了《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的规定,属于严重程序违法,本人认为吴丹红律师的这一主张是于法无据。

由于劳荣枝一案,可能判处劳荣枝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一审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合议庭的组成上,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可由三名审判员或者由三名审判员加上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虽然吴丹红律师引用了《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但《人民陪审员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从这条规定看,一审法院由三名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劳荣枝案,并不违反《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

众所周知,《刑事诉讼法》是规制包括合议庭组成在内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专门法律,《人民陪审员法》是规制如何使用人民陪审员的专门法律,在不使用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时,并不受《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制。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劳荣枝议案时,使用由三名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而没有使用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并不违法,吴丹红律师的主张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