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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专业讯息:刑事案件鉴定意见异议,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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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9日下午,李鸣杰律师在分享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这个课题时,先简单做了讲解。现在很多案件都有鉴定意见,不仅很多法官审理案件时直接将鉴定意见作为判决依据,甚至很多律师对鉴定意见也不持异议。参加过几次假烟案件辩护,结果发现几乎没有一个辩护律师对假烟的鉴定鉴别检验报告提出质疑。

无论是法官、检察官,他们认为鉴定意见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里,有资质的鉴定人员所做的鉴定,是专业问题。律师在法律方面发表意见也就罢了,就专业知识方面,肯定比不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所以,就专业而言,律师肯定比不上有资质的鉴定人员。

李律师说,曾经有法官问他,他办过那么多醉驾案件,难道没有见过一份完美无瑕的鉴定意见吗?他说,还真没见过。鉴定圈子,比很多圈子都乱。有一个鉴定界的权威,写过八本鉴定专业的书的专家都进去了。由此可见鉴定圈子有多乱。

回到正题,鉴定意见如何审查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第97条规定,要求法院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有十个方面的要求,第98条规定了9种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我们其实可以结合案件,按照这个规定来审查。这里就讲讲鉴定人员资质,检材如何审查吧。

一、鉴定人员资质的审查。

鉴定人员资质除了审查有没有鉴定资质,还应当审查是否具备专业行业资质。在假烟案件中,鉴定人员资格证中,在检验岗位一栏,往往载明的是“卷烟真伪鉴别”。很多案件,鉴定人员资质往往没有附上这一页,导致被误解。

二、鉴定人员是否参与鉴定。

有很多时候,鉴定人员只是在鉴定文书上签名,根本没有参加鉴定。鉴定人员必须两人进行,但第二2个鉴定人很多时候是不参加鉴定工作的,他们已经习以为常。如何申请鉴定人员出庭,并通过发问,将鉴定人员没有参加鉴定过程这一事实查明,这就要求仔细阅卷,用心设计好发问提纲。但申请鉴定人出庭,一定是要申请两个都出庭。甚至,鉴定还有一名复核人员,往往复核人员也只签名,没有参加复核。

三、检材的提取、保管、送检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关于检材的审查,主要审查两部分:1.同一性;2.有无被污染。比如,血液抽取时,注明用两个样品都是专用取血卡取血,但鉴定检查时去发现,一个是专用取血卡,一个却是棉签。显然不具备同一性。我突然想到某假烟案件,扣押假烟现场没有清点过程,只有一些照片,如何证实现场扣押的假烟品牌和数量呢?而且,因为扣押之后,并未立即提取检材送检。那么,被扣押的假烟,在哪里保管,检材是否从被扣押的假烟中提取出来的呢?是否有被封存,是否是在封存中提取出来的?假烟的同一性存在问题。

四、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

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在鉴定意见里,往往只是被简单提及。但存在两名鉴定人员有一名没有参加鉴定的情况下,当申请他们出庭之后,应当重点发问,如何参与鉴定,用什么方法鉴定,从中找出问题。要发问,就必须先了解各种不同类别的鉴定方法和过程。还有一个方法,就是要申请调取鉴定档案,从档案中寻找对鉴定人员的发问问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8条规定,判断该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根。

李律师分享的内容中,最让我感到震撼的是,他说他曾提醒法官,法官在对争议极大的案件作出判决时,个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和政治风险。


我也一直有这样的看法,但在强势的法官面前,我可能针锋相对,而不是这样善意提醒。今后的庭审,针对可能是冤假错案实际问题时,应当改变以硬碰硬的形式,采用向法官作出善意的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