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拘传:
1、什么是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2、拘传的期限有多长。
《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
1、什么是取保候审?
是指侦查机关(公安局、检察院)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2、那些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需要哪些程序?
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包括三类: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3、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4、取保候审由谁决定,由谁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
1、什么是监视居住?
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2、什么人可以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3、在什么地方进行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拘留:
1、什么是拘留?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2、拘留需要什么手续?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3、哪些人可以先行拘留?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逮捕:
1、什么是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2、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3、逮捕需要遵循哪些手续。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4、逮捕的期限。
在刑事诉讼中,逮捕作为刑事强制措施最严厉的一种,在不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被逮捕人的羁押状态将持续整个诉讼过程,到人民法院裁决生效为止。
侦察阶段的羁押期限。
根据刑诉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1个月)
对于(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类案件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上述案件,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2个月)。
因此对于逮捕后侦查阶段的最长羁押期间为2+1+2+2=7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的最长羁押期限。
一般情况下,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决定是否起诉,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1.5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1.5个月)。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后,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5个月)
因此,理论上审查起诉阶段的最长羁押期限需要进行两次补充侦查,法定的最长羁押时间为1.5个月+1.5个月+5个月=8个月。
一审普通程序的最长羁押。
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需要在七日内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该时间不计算入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三个月内应当宣判,部分条件下,可延长三个月。(3+3=6个月)
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1个月),法院可以延期审理的,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补充侦查时间为一个月,完毕后审理期限重新计算(6个月).【(1个月+6个月)✖2=14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奇计算审理期限。(14个月+6个月=20个月)
因此,一审普通程序的限最长羁押时间为40个月+7天(无具体期限的规定不算在内)。
二审普通程序的最长羁押期限。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十日。
二审开庭前,检察院有一个月的不计入审理期限的阅卷时间。(1个月)
二审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符合条件时可以延长二个月。(4个月)
二审法院审判程序,除已有规定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如补充侦查期限的规定。【(1个月+4个月)✖2=10个月】
因此,二审阶段的最长羁押期限为15个月+10天(无具体期限的规定不算在内)。
发回重审的最长羁押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那么最终审判阶段的最长羁押时间应该就是一审羁押期间加上二审羁押期间。(40个月+15个月=55个月)
因此,重审阶段的最长羁押期限为55个月(无具体期限的规定不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