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家属及律师会见须知
一、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可以会见的对象主要包括哪些?
《监狱法》规定,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省监狱管理局《服刑人员会见通讯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进一步规定:亲属指服刑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监护人指根据《民法》规定的对未成年服刑人员具有监护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
二、亲属、监护人会见服刑人员应当具备的手续有哪些?
首次会见的,应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除外)和与服刑人员的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不能证明与服刑人员关系时,应持有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关系证明文书)、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办理会见手续。非首次会见的,应凭本人身份证和《会见证》办理会见手续。
服刑人员亲属或监护人非首次会见的,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除外)和会见证会见。
其中,外籍犯、港澳台籍犯会见亲属或境外人员来监狱会见、使领馆人员要求会见服刑人员的,应报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
三、暂停服刑人员会见的情形有哪些?
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暂停会见的:
1.被隔离审查的;
2.受到禁闭处罚的;
3.有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者有碍于改造的。
四、会见管理:
1.会见人员进入会见室,应当接受安全检查,遵守监狱有关管理制度。
2.会见人员不得携带枪支、管制刀具等危险违禁物品进入会见室;手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等物品,会见前交监狱暂为保管,会见结束时发还。
3.服刑人员会见时,带押民警全程监听、监视,少数民族服刑人员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但会见时不得使用隐语、暗语或非规定语种。
4.会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中止会见:
(1)私自传递信件、物品的;
(2)扰乱会见场所秩序的;
(3)使用隐语、暗语或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
(4)携带或者使用手机、录音、摄影(像)设备的;
(5)有其他违反会见管理规定行为的。
5、会见人每次会见时送给服刑人员的钱款(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
五、律师可以会见服刑人员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服刑人员:
1.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服刑人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咨询,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
2、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服刑人员委托,担任代理人的;
3.接受在押服刑人员委托,代理调解、仲裁的;
4.其他需要会见在押服刑人员的情形。
六、律师会见在押服刑人员手续如何办理?
1.律师需要会见在押服刑人员,可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服刑人员所在监狱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不需要授权委托的,提供相关证明);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服刑人员的信函。对有律师辅助人员或者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律师应当向监狱提交其工作证或者身份证的复印件。
2.监狱收到律师提交材料后,对于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大、复杂案件的,由监狱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律师会见在押服刑人员,一般应由两名律师参加,也可以由一名律师带一名律师辅助人员参加。
附:广东深圳会见时间的安排及有关规定:
办理会见的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服刑人员每月可办理会见1次,每次会见不超过3人(含3人)。
办理会见时需携带的证件及材料: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社会关系证明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和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件、证明办理。社会关系证明包括村(居)委会、镇(街道)、公证部门、户籍机关等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非首次会见,凭本人身份或户口簿、出生证等到会见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