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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热点速递:刑事诉讼法只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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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凡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应被视为是存在的;凡是没有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一律应被视为不存在的。”

“任何人均无义务指控自己。”


有关劳荣枝案二审的报道中,经常被提及且引起民众争议的一点就是劳荣枝当庭推翻了之前的供词。检方在庭审中出具了劳荣枝之前的询问笔录,指出劳荣枝在庭审中的陈述与之前的供述互相矛盾,即劳荣枝推翻了之前的有罪供述,在庭审中选择了“翻供”。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一种独立的法定证据形式,其全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所谓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被告人就有关案件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尽管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但是,这是一种非常不稳定的证据形式,其真实性和可靠性通常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被告人经常会根据外部压力的变化而选择不同的陈述。对于被告人推翻原来的有罪供述而选择无罪辩解的情况,我们通常称其为“翻供”。所谓“翻供”,其实是指被告人对同一案件事实先后作出了自相矛盾的不同陈述。


为了解决被告人翻供问题,我国证据法针对自相矛盾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确立了相互印证规则。被告人的翻供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但庭审中翻供的;二是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也就是庭前即出现了翻供情况。第一种情况中,在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当庭推翻供述的情况下,司法解释确立了优先采信庭前供述的规则,当然,司法解释对庭前供述的优先采纳也不是无条件的。要使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得到验证,就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告人不能合理地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存在矛盾;二是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不论采纳被告人当庭供述还是庭前供述,司法解释都要求该供述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从目前新闻报道披露出来的庭审内容来看,劳荣枝在二审中“对于检方的指控基本全盘翻供”,检方也认为“劳荣枝的之前供述与今天当庭陈述互相矛盾”,可见其翻供行为应该属于上述翻供情形中的当庭翻供。所以本案最终是否采纳劳荣枝庭审前的有罪供述,还要取决于是否存在其他有力证据的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