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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爆料报道:刑事自诉案被告人的权利,自诉案件哪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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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由此可以看出,所谓被害人享有刑事自诉权,是指应由法律规定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其符合法定条件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所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

网友询问:

哪些是自诉案件?自行上述有什么要求?


北京盈都律师事务所张建军律师解答: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由此可以看出,所谓被害人享有刑事自诉权,是指应由法律规定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其符合法定条件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所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

提起自诉案件的条件有什么?

  1、必须为适格的自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2、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

  3、属于自诉案件范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滂,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3)虐待;

(4)侵占。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北京盈都律师事务所张建军律师解析:

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第3类案件,从性质上说本来属于公诉案件范围,若成为自诉案件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2)被告人侵犯的是被害人自己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

(3)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并已经作出书面决定如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张建军律师简介

张建军律师,北京盈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十余年,专注刑事案件。四十多个取保,无罪案例;二十多个轻判,改判案例;十多个全国有重大影响案例。全部真实案例。
刑事辩护,越早越好;
刑事律师,案例为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