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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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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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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利川市检察院诉吴明安、
赵世国、黄太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7年3月25日,吴明安、赵世国将湖北省利川市元堡乡朝阳村村民刘某家的一头死因不明并经深埋处理的成年母牛偷偷挖出,分割后将四个牛腿(共计150斤)和牛头以2300元的价格销售给在毛坝集市专门从事牛肉销售生意的黄太宽,该批牛肉经黄太宽以每斤18元至2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附近村民及毛坝集市上的不特定消费者,销售获款2890元。
2017年4月6日,吴明安、赵世国又以同样的方式将吴明安自家当日深埋的一头死因不明的成年母牛挖出,以1800元销售给黄太宽,黄太宽将102斤牛肉在毛坝集市上以每斤18元至20元的价格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销售获款2000元。
吴明安、赵世国、黄太宽三人两次销售死因不明的牛肉共计获得销售价款4890元。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就病死牛肉的危害后果进行认定,结论为:吴明安、赵世国、黄太宽等人经营销售死因不明的牛及其制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2017年5月,利川市检察院通过网络发现一段村民挖掘被埋死牛的视频,即将该线索反馈该市食药监局,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并联合展开调查。6月22日,利川市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监督利川市食药监局将该案移送利川市公安局办理,同步监督利川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同年8月1日,利川市检察院发现吴明安等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决定立案审查。
诉前程序:2017年8月8日,利川市检察院在《检察日报》发出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没有其他适格主体对该案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2017年11月22日,利川市检察院向利川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吴明安、赵世国、黄太宽共同支付牛肉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89万元,并在利川市市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
2017年12月8日,利川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该院认为,吴明安等三人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利川市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维护社会公益的一种方式,程序合法,请求得当有据。在认定三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处以不同刑期的刑罚、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的同时,判决:吴明安等三人赔偿人民币4.89万元并在利川市市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赔偿款付至利川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目前,吴明安等三人已于2018年1月23日在利川市电视台视点栏目公开道歉。赔偿款已部分执行到位,余款正在执行中。
典型意义:该案是检察机关提起的全国首例法院判决支持惩罚性赔偿的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加强对行政机关违法不行使职权、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和对违法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本案首次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并得到法院支持,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提起诉讼,并提出在当地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是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办案的优秀范例。同时,加强了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和对行为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一并追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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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诉
张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诉讼案
基本案情:张某是一家医药公司老板。经查,自2017年3月起,张某雇用他人将批发购入的散装减肥胶囊进行包装、贴标,与其他正规减肥产品搭配组合成“澳斯康”牌强效减肥套餐,通过其开设的网店对外销售,范围遍及广东、浙江、上海、山东等27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同时以批发方式向魏某(已判刑)等人加价出售散装胶囊,谋取非法利益,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公安机关还在张某的公司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散装减肥胶囊40多万粒。
经检验,绝大部分胶囊被检出西布曲明成分。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服用后会提高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病率,如心肌梗塞、中风等。我国自2010年10月起已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
诉讼过程:今年5月3日,虹口区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张某提起刑事公诉,并根据司法解释对张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诉请法院在判处被告人张某刑事处罚的同时,判令其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2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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