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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专业大全:简述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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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刑事案件立为民事案件审理、判决,明显是违法的

(2019)桂0105刑事判决书清楚地记载,黄永坚在接受公安询问中,自认 “其不认识曹光德,其与曹光德没有债务关系,也没有进行过银行转账操作”。从这点明显看出,本案黄永坚与本案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明显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横县法院把本案立为民事案件审理,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且,庭上我方律师也多次申明,我与黄永坚并不认识,本案涉及刑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而本案独任法官廖 彬,不但不驳回黄永坚的起诉,还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审理:我申请要求调取证据,也不依法调取;超过审限,还按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我两次书面申请要求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也不予移送;还故意违背事实、违背法律,作出了(2015)横民一初字第86号、177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判决后,我继续搜集新证据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立案号为:(2015)南市民四终字629号、630号,指派魏 超担任本案的审判长。魏 超不但不纠正一审的错误,反而变本加厉,把我提供的新证据说成是“逾期举证”不予采纳,很明显,是故意违背事实、故意违背法律,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把本案立为民事案件审理是错误的、违法的,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本案一审、二审法官故意违背事实、故意违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为,严重触犯了《刑法》399条规定,构成了枉法裁判罪,依法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