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市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被告人赖某某在某某区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冰毒1克,被当地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审讯后,侦查人员又获知赖某某涉嫌一起8克、一起22克冰毒的贩卖行为,随后赖某某被逮捕。
一审由于赖某某及其家属心存侥幸、不懂法律等原因没有委托律师辩护,结果被法院判决认定赖某某贩卖冰毒30.98.克事实成立,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家属这才立刻委托律师。
【律师办案】
代理二审后,经过我们详细阅卷综合分析,我们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们要求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实践中二审改判成功率较低,所以我们的真实目的是要求发回重审。
最后,二审中级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律师办案续】
重审后,我们主张证实8克和22克贩卖冰毒的证据不确实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尤其是22克只有一份证人证言作为“孤证”的证据,贩卖22克冰毒的事实属于证据不足,应当不予认定。
最后,原审法院部分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经判决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原来认定的22克予以排除,刑期相应减少。
【辩护结果】
原审判决被告人赖某某十年有期徒刑,后改判为四年有期徒刑。
【办案总结】
本案涉嫌的犯罪是社会主流价值观比较痛恨的贩毒,所以在情感上被告人看起来应该十恶不赦,但从律师辩护的角度来讲,“坏人”和“好人”是一样的,都有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本案依照刑事诉讼法证据原则,孤证不能定案,因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