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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干货盘点: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法条原文,在侦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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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侦查阶段形成的案件材料作为民事案件证据时,该证据是否属于应予排除的非法证据?

盈科福州律所熊兼职律师。

将侦查阶段形成的案件材料作为民事案件证据时该证据是否属于应予排除的非法证据?有的案例涉及此问题有哪些案例?比如在(2018)粤03民终11846号案件中上诉人泽某兴公司,本案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主要依据是"某市公安机关制作的资金流向图,但该项证据是属于不具备合法性的违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首先,从该证据的形式看,该项证据为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形成的案件材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列举了民事证据的七种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凡是不符合上述七种形式的材料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其次,从证据的

刑事侦查活动是国家权力机关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法采取的严厉措施,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最严厉的限制,应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在侦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要严格保密,必须用于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根据法律规定,在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审查起诉之前,除办案机关和检察机关监督案件需要,任何其他的机关或个人都不得获取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取得或形成的案件材料。而本案所涉刑事案件即案外人陈某民涉嫌虚假诉讼案,自侦查机关2017年8月28日决定立案侦查以后至今尚未结案,也未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该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形成的任何案件材料,除办案机关和检察机关监督案件需要,任何其他的机关(包括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机关)或个人(包括律师)均不能获取,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而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侦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形成的案件材料属于国家秘密,任何无关人员均不得获取和使用国家秘密。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振某实业公司提交的资金流向图或一审法院从办案机构取证而获取的资金流向图均属于国家秘密,其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泽某兴公司主张振某酒店尚欠其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虽提交了《借款担保合同书》及相关转账凭证,但根据某市公安局在相关刑事案件中的侦查以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认定。

在本案泽某兴公司所主张的借款、还款的同一时期,存在有泽某兴公司与振某酒店、振某实际公司、振某自来水公司及陈某民、振某园林公司、振某通讯公司、林某潮等之间的频繁、循环转款行为。公安机关已经对陈某民刑事立案,某中级人民法院、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也已经对陈某民提起的相关民间借贷诉讼裁定驳回起诉。

虽然本案的转款及还款行为仅在泽某兴公司与振某酒店之间,但是泽某兴公司参与了前述相关轮动转款行为,而且本案泽某兴公司的上诉状有林某潮的签名,振某酒店、振某实业公司、振某自来水公司在二审庭审中述称林某潮为陈某民的外甥,泽某兴公司对此并没有否认,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推翻该陈述。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泽某兴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维持。一审法院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如公安机关经侦查后认定本案所涉事实和款项等不涉及刑事犯罪的泽某兴公司可再行提起民事诉讼,泽某兴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充分,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