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查案办案要有证据。诚然,仅靠一嘴说辞便判定他人有罪无罪不符合我国立法的基本思想。证据是断定嫌疑人成为罪犯的关键依据,在缺少根本物证的情况下,即便他人99%的犯罪可能,也不能够泯灭那1%蒙冤概率。
那么,在我们进行民事活动时,一般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观点,对此该如何认定呢?
案例分析一
石先生出生于某市一普通家庭,在大学毕业后进入本地一家公司工作。因石先生从小活泼好动,聪明伶俐,不久便因其巧妙的业务构思和出色的工作能力得到了上司的青睐,连续晋升,薪资也水涨船高。
努力工作了7年后,石先生省吃俭用,终于攒够了买房的钱。想到自己很快能够在城市里拥有属于他的房屋,石先生喜不自胜,心情也变得不错。
在之后一段日子里,石先生连续看了多家楼盘,最终将目光定格在一口碑不错的小区内。因自己平日工作繁忙,常常需要争分夺秒,石先生将自己的楼层选在了一楼。虽然在出行上方便了很多,但因本市经常有阴雨天气,湿气重,一楼的住房也难免受潮。但石先生却认为只要自己在晴朗的天气里多开窗通风就好了。
敲定下房屋后,便是后续的装修了。为了让自己对房子更满意,石先生拒绝了装修公司提供的方案,而是自己来到市内一家具店逐个挑选自己喜欢的桌椅、沙发等。在挑好后,石先生与家具店签订好货单,由店铺派专人将家具运送至石先生家。
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在家具都布置完善后,石先生就怀揣着激动的心情入住了。一开始,自己的精心布置自然能够迎合自己生活工作的基本需要,石先生住得相当满意。但是好景不长,就在居住了一年多之后,石先生竟然意外发现家中的家具竟然出现了裂纹。
想到自己自购入进来还不到2年就出现了问题,石先生顿时怒从心中生,认为是家具店偷工减料,使用的材质太差才导致了这样的后果。待他来到家具店想要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不料却被明确地拒绝了。
怨懑难平的石先生随即便将家具店告上了法院。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表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本案中,提出诉讼要求的当事人是石先生,其请求内容是因家具店给予的家具材质太差导致其出现裂纹,凭此向其索要赔偿。按照规定,石先生应当是本案的举证责任人,其需要证明的是家具出现裂纹的主要原因在于家具店原本的质量不好。
但是因距离双方交易已经过了一年多,且石先生所居住的地方为一楼,在阴雨连绵的天气下更容易令家具受潮出现破损,难以判定其是否属于家具店的问题还是另有他因,而石先生也无法对自己提出的要求提供合理的证明。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石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二
李先生自毕业后便通过校招进入一家上市公司工作,因岗位事务较多,平时工作强度大,李先生常常难以得到充足的休息和放松时间。
长时间的工作压力让他不堪忍受,为了缓解焦虑疲惫的心情,李先生向公司提出调休,在网络平台上报名了一个为期7天的旅行社,准备观赏一番祖国壮丽风光。
在旅行社给出的即将游玩的景点当中,李先生对A景区最为喜爱,未出发之前就做好攻略,心中暗暗期待。然而,令他没有想到的是,整个旅行结束以后,李先生都没有去到过A景区。再次确认自己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协议里有此项景点,李先生心中疑惑前去询问,却遭到了旅行社冷淡的等待通知。
待了几天后,李先生再次询问,旅行社仍旧未给与明确答复。眼见自己的假期即将结束,李先生就此向该社索要部分赔偿,却遭到拒绝。一怒之下李先生将其告上法院,旅行社却表示作为诉讼请求的提出者,应当由李先生提供他们未提供前往A景区游玩的证据。
我国一般的民事诉讼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原则之下也有例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也即是说,双方当事人因合同内容是否履行产生争议的,应当由约定履行义务的一方提供自己已经履行的证据,即“举证责任倒置”。在本案中,A景区游玩的应当是旅行社带领李先生等人前往,旅行社义务履行人,应当由其来提供“已经前往A景区赏玩”的证据。若无法提供,则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李先生违约金。
结语
“谁主张,谁举证”通常适用民事诉讼中,在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因案情的不同,其举证主体也不同。我国对此做出详细的规范,为的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该做的人”做“该做的事”。
(《以案释法: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