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质证是刑事诉讼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因为无论你之前的阅卷工作有多详细,也不论你在会见过程和当事人沟通的多顺畅,取得多大的信任,发现案子多少问题,也要通过质证环节把这些问题一一呈现出来。更不论你准备了多么精彩的辩论,有多么新颖的观点,同样需要质证环节来驳斥控方指控的根据,建立起自己的观点,最终搭建自己的辩论体系。由此可见质证的重要性,他是承上启下的环节,是将零散的诉讼环节贯穿成自己辩论体系的过程。这也就决定了我们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质证。
下面笔者根据自己的从业经验以及同伙伴们的交流心得和大家做一个分享,期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们在研究质证之前,首先要了解的就是质证的基本理念,也就是说为什么有质证这个环节,质证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在笔者看来,质证的存在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意义:
1、质证是公民在诉讼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国家保障质证权的充分行使,是法制文明的要求;
2、从防御权理论出发,质证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被告人进行自我防御,免受控告者的侵害;
3、从防止公权力滥用理论出发,质证的目的是为了遏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从而实现控、辩双方的平衡;
4、从法律的公信力角度出发,质证权的行使有助于增进社会公众对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信任。
1、质证是刑辩护律师的基本技能。
2、是取得良好辩护效果的关键环节之一。通过对证据认真细致的审查、甄别构建自己的“攻”、“防”策略,促使法官最终接受辩护律师的观点。
3、犯罪多样化发展,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证据也不断出现新的变化,客观上要求我们要不断的学习。例如1979年《刑诉法》规定六种证据。1996年《刑事法》规定了七种证据,增加了视听资料。到了2012年,《刑诉法》就规定了八种证据,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
4、司法改革的要求。
我给大家列举了三个文件,可以通过这三个文件了解我国近年法制改革的进程和态度。《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五部委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值得一提的是,在第二个文件中,一共列有21条规定,其中有4条提到了质证的问题,可见质证的重要性。
关于质证的本质,学者说法不一,大家理解不同,笔者说说自己的理解。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
“质”指依据事实来问或辨别是非。——对应我们辩论中的“驳”;
“证”指用人物和事实来表明或断定。——对应辩论中的“立”;
值得强调的是两者皆为动词是并列关系,并非动宾关系,没有主次之分,同等重要。所以质证,一方面要驳斥对方的观点,另一方面要树立已方的观点。
此外,笔者认为质证的本质是服务于法庭辩论,为法庭辩论奠定基本框架和方向。
质证要围绕着证据的三大属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
真实性——也叫客观性,在实践中我们从两个角度去分析证据的真实性:
一是形式真实:指提交的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如果提交的是复制件、复制品,则与原件和原物是否一致;
二是内容真实:指证据证明的内容与已查明的事实是否相符;与其他在案证据是否矛盾;是否符合常识、常理等等。
一份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双方面的真实性,缺一不可。
合法性——解决证据资格的问题。首先判断是否属于非法证据,非法证据应当排除。然后我们再分析例如
关联性——与案件有无关联;与待证事实有无关联、关联程度,可使待证事实更有可能性或不可能性。
有部分律师同行认为,质证时应首先围绕着关联性质证,因为如果证据与案件没有关联,就不具有可采性,进入不了案件本身,其他的自然不用考虑。但笔者认为:三性没有主次之分,质证也没有先后顺序要求。质证时应先挑问题最多、最严重的来讲,这样质证才更能突出重点。具体的我们在后面详细介绍。
1、阅卷、制作阅卷笔录:所有质证的内容都
2、会见:从被告人处获取案件的第一手资料,同时也是证据的核实过程;
3、发问:刑事诉讼每一个程序都是环环相扣的,绝不是孤立的。证据存在的问题可以预先通过法庭调查程序呈现出来,以增强法官的印象和重视程度;
4、制作质证提纲:笔者通常制作两份:一份简明扼要、一分详尽细致。尤其是涉及一份证据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对比、印证的时侯,一定要制作一份详细的质证提纲。例如: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前后或者互相矛盾需要对比的情况。
这里有两个要点:一是援引时,要用证据原文而不是自己归纳总结;二是要指明出处,出自第几卷,几页,取证时间等等方便查找。
这样做的优势在于,当公诉人出示证据时,我们能第一时间快速反映该份证据的主要意见。然后根据庭审情况依据详细的提纲展开说明。在法庭或公诉人有疑问时,我们又能快速、准确的指出问题的出处,增加质证意见的信服力。
5、对公诉人举证要有一定的预判,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预判
6、做好庭审记录,及时归纳质证总结;从以下几点原因考虑,做好庭审记录,质证会事半功倍:
(1)质证过程碎片化;
(2)控方出示的证据与提前准备的质证提纲不对应;
(3)一份证据与其他证据存在关联,需要一并质证;
(4)其他辩护人给我提供了新的思路;
(5)自己发现新的观点和角度。
7、提防公诉人奇葩的举证顺序和方式;常见:卷宗顺序、被告人顺序、指控事实顺序;非常见的:被告人从后向前的顺充、先认罪认罚的,后不认的。方式:一证一质;一组出示一组质证;打包出示等等。没有捷径,只能依靠对卷宗证据的熟悉程度。
8、注重庭前会议:归纳焦点问题;大案可以请求提供举证提纲,或询问举证方式、顺序,方便提前准备。
9、熟练掌握和运用证据分析工具;例如:公众逻辑、证据规则、证据结论、不同类证据的不同着眼点、特殊案件的专业知识。
10、建立合作。与被告人合作与同案律师合作。
1、有效质证;法官听得进去,听得懂为前提。不是咄咄逼人,不是造声势博眼球,庭上热闹,庭下挠头;可以参考京都理念“平和、主动、充分”。
2、详略得当,三性拣“坑”最大的先谈。
3、不要逢“证”必“质”。
(1)关键证据关键质;关键证据指关于定罪、量刑的证据;阅卷要求务必详尽不能放过任何一份证据;但质证不是,否则突出不了重点。
(2)前面辩护人已经发表过的质证意见,不要重复。
但是有些案件,重要证据存在普遍核心问题,建议反复提,不断强化法官的印象,让其无法回避。
4、必要时可以询问控方举证的证明目的。实践中,好多公诉人举证并不规范,宣读了一大堆证据,但是没有明确证明事项,搞得辩护人摸不着头脑,这种不明就里的情况下,部分辩护人会表示无异议,负责任的做法是询问清楚证明事项,以便精准质证。
5、言简意赅,语言流畅、有逻辑。
6、帮助法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案。
例如:可以建议法官要求控方进一步出示或提供什么样的证据,这样才能达到何种的证明程度,才能达到控方指控事实的证明标准。把法官拉入阵营,变成“伙伴”,而非对立面。
7、充分质证的基础上,注意总结归纳。有的证据问题比较多,又很重要,或者是针对成组的证据,发表完质证意见时可以适当做一个小的总结。
8、给出恰当的结论。应当排除、不能定为定案依据、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佐证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9、质证不是辩论。因为辩论是对全案发表意见,不仅包括事实的判断还包括法律适用,而质证只是对这一份证据或一组证据发表意见,两者有质和量的区别。所以质证时我们不要忽略两点:第一,对于未出示的证据不能质证。第二,对全案证据的运用要待辩论时提出,避免被法官打断。
10、部分宣读,全部质证。公诉人举证时,大多只宣读其中对指控有利的一部分内容,对指控不利的不宣读,这时辩护人要适时提示。
序号 | 误区 | 解析 |
1 | 辩护人对证据合法性不认可,对真实性不认可。 | 质证的本质是对控方举证提出质疑,至于认不认可,是否采纳是由法庭来判断的。 |
2 | 辩护人对该份证据有怀疑,所以该份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 是否能排除合理怀疑不在于辩护人的感观,在于证据是否能得出唯一结论。 |
3 | 公安故意陷害,错误立案;公诉人出示证据是捏造、歪曲事实,是报复陷害。 | 客观、理性质证;不带有攻击性语言,不评价办案人员主观心态。 |
4 | 证人张三和被告人有利害关系,所以张三的证言不可信,不具有证明力。 | 不一定没有证明力,但证明力有大小之分,《刑诉法解释》143规定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此证据可以采信。 |
5 | 被告人前后供述不一致,但人的记忆有些许偏差是正常的,可以理解。 | 有狡辩、开脱罪行的嫌疑;普遍认为第一次审讯时供述的内容相对准确的;确定有客观原因的,要讲明。 |
6 | 这份证据有瑕疵,不具有合法性,应当排除 | 三种情况,三种不同表述:非法证据--排除;瑕疵证据--补正、解释,否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
7 | 证人不出庭,真实性无法印证,不予认可。 | 期待那一天到来!“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被害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 |
8 |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混淆事实。 | 对于事实情况,辩护人没有经历,最好由当事人本人质证。 |
9 | 被害人/证人与被告人之间有个人恩怨,(解释恩怨的由来并进行分析)他这是报复,故意栽赃、陷害 | 切忌辩护律师参与到被告人、证人、被害人之间的个人恩怨分析,带入个人情感,失去客观性,不易被采纳。 |
10 | 张三的证人证言是自己分析的,猜测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 猜测、评论、推断性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直接给出结论就好。 |
11 | 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犯**罪 | 初看好似没有什么问题,但是这是对整个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的一个评析,是我们最终的辩护观点,但质证是对证据三性发表意见。 |
12 | 同意被告人的质证意见、同意其他辩护人的质证意见。 | 这种情况非常普遍,但确定是不合适,是否同意进而采纳是法庭要做的事。可以表达成:“与被告人的质证意见相同或一致,与**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一致。 |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性怀疑。多用于单一证据证明待证事实。
2、不应采信/采纳。适用于证据内容是否合理性、以及生活经验法则得出结论。
3、证据互相矛盾,互相排斥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言辞证据互相矛盾
4、慎重使用。与被告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利的)。
5、证明力较高/低。指向同一事实不同证据种类;例如书证与言辞证据;
6、应予排除。用于非法证据
7、在补正、提出合理解释之前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用于瑕疵证据。
8、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但要注意,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9、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不符合证据特定要件要求的,例如鉴定机构不具备资质.
10、应予采纳。供述、辩解、证人证言等稳定、一致且具有合理性的。
以上是我要与大有分享的关于质证的一些经验和总结,期待对大家能有所帮助,也欢迎大家来讨论,共同学习。
本文作者:朱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