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最近经历了一个比较郁闷的事情。
老李因房屋出路、排水问题与邻居发生了争执,双方发生厮打,对方一人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被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到法院,老李家属委托我出庭辩护。签订委托手续时就问他们:附带民事赔偿这一块怎么办?委托不?回答:这一块正在协商,不委托。
开庭审理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出示了病例、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等证据,一方面证明老李下手狠、造成其损伤严重,拒不赔偿,要求从重处罚,另一方面是要求赔偿损失。其提供的证据有明显的涂改、用药与伤害无关等问题,我是否提异议有点左右为难,请示审判长,审判长答复你只是刑事辩护,只能就刑事部分发表意见!被告老李比较急,要求我全面说。处于职业本能,我全面发表了意见,结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大发雷霆,说我出圈了,多管闲事了,搞得附带民事部分差一点就进行不下去,见状,审判长对我和老李提出批评,此事才算了结。
此事给我的教训是:
1.委托时一定要说清,尤其是必须给被告人说清,否则就会落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埋怨。
2.委托什么就是什么,不能出圈。人家委托的是刑事辩护,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就没有委托,作为辩护人就不应该涉及民事部分,审判长批评是正确的。
3.好心会办坏事。虽然我处于职业习惯、处于好心涉及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但这是不合法的,好心办了坏事。
这个事情虽小,但教训深刻,希望各位同仁小心、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