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荣县检察院起诉非法狩猎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近日,由柘荣县检察院提起诉讼的陈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柘荣县东源乡东源村由柘荣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柘荣县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502元,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17502元。
1主要案情
2021年10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在柘荣县东源乡附近山上,使用通过技术手段链接手机报警的弹簧套、捕兽夹等禁猎工具设置陷阱,捕获2只小麂。被告人陈某某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捕获的2只野生动物为鹿科特种“小麂”,属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此外,被告人陈某某还于2021年7月至10月期间,使用禁猎工具,在柘荣县东源乡附近的山上布置陷阱,非法捕猎小麂、野猪等野生动物。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
2办案效果
该案在柘荣县东源乡公开审理、当庭宣判,近百名群众旁听庭审,通过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者提出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让他们受到刑事、民事双重惩罚,付出违法成本,以警醒其他破生态环境的行为,增强法治意识,力求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3检察官说法
捕猎野生动物、吃野味、购买野生动物纪念品等行为均不同程度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都将受到法律制裁,不仅受到刑事处罚还有可能要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同时未经安全检疫的野生动物可能携带大量病原体,食用极有可能感染病毒或致病菌。
根据柘荣县人民政府柘政[2017]10号《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的规定:
禁猎区:柘荣县行政区域内
禁猎期: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7年12月30日
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
(一)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二)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汽枪、鸟铳以及采用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
(三)地弓、吊杠、陷阱、捕打机(又名“阎王碓”、“压拍”)或者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
(四)粘网(又名“捕鸟网”)、套。
(五)使用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猎捕野生动物。
(六)采集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野生动物的卵(蛋)。
(七)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地。
4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文案:第二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