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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动态发布:论述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劳荣枝案最新进展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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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案:罪刑法定还是有罪推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

劳荣枝案,从2021年9月9日到2022年11月30日,一审判决、二审裁定驳回劳荣枝上诉,维持死刑判决,应该是在二审裁定之后劳荣枝才是个有罪之人,而且应该是要符合刑法的罪刑法定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刑法原则。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

其主要内容就是刑法第3条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其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和具体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不枉不纵。


结合本案,就是劳荣枝是否犯罪,依据法律规定的规定,符合具体罪名的主观、客观、行为与因果联系的四要件。

像劳荣枝的故意杀人罪而言,首先是看劳荣枝有没有故意的杀人意愿,但是本案中二审裁定书认为她明知法子英有可能要杀害五名被害人的情况下,是放任了这种犯罪结果的这个发生,结果成了间接故意杀人被判死刑

还有但是,在二审中劳荣枝进行了翻供,结果法院没有采信她的供述,说到这里,网友会说即使劳荣枝知道法子英会杀人,但是劳荣枝可能也不愿意。


其次、罪刑相适应原则。

其主要内容就是指犯多大的罪,便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就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法。

结合本案,劳荣枝案件自一审、二审进入到死刑核准阶段,在社会公众和律界业界,大家对案件审判的程序的合法性、证据链的形成、甚至故意杀人案的罪名认定都有很大的分歧,一句话劳荣枝案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上来讲,都是有争议的,更有律师认为,劳荣枝不仅不构成故意杀人案的主犯,甚至连故意杀人案的从犯都不构成,甚至这个故意杀人罪都不成立。


最后、未审先判的有罪推定。

在劳荣枝案件的一审开庭前,社会舆论已经“未审先判”,大量的篇幅报道劳荣枝是杀人女魔头,背负七条人命,媒体对劳荣枝的妖魔化报道是否影响公检法的判断不得而知。

但是,在南昌警方最初的《警情通报》为舆论恶意传播提供了素材,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时,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就迫不及待地,把劳荣枝背负七条人命这样报道放到了最高检的官网上,这是有罪推定的预设。


实际上,劳荣枝除了她在逃离法子英时看到了小木匠陆某明的死,没有任何的客观证据证明她知道其他人的死亡,凭什么推定她明知应知?劳荣枝说她在2000年看报道时才隐约知道有人死亡,2019年归案后才知道几个案件中具体都有哪些人死亡,她的这些供述和辩解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吗?

总之,舆论不能定罪,司法机关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等刑法的基本原则,不断完善中国的司法制度建设,让每一个公民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