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庭审中,有控辩审三方主体。公诉方承担控诉职能,辩护人承担辩护职能,审判员居中裁判承担审判职能。三方分工作看起来不一致,但在我看来,三者的工作有共同之处——说理。只是立场不同,造成称谓不同。
三者学习的是同样的法律,适用着同样的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基于相似的文化教育背景,和社会价值观熏陶。仅仅是思维框架和立场的不同,导致公诉方和辩护方在很多情况下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但恰是因为双方有着很多一致性,所以双方存在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能性。在法庭之上,审判员居中裁判,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或者裁判方向。因此,对于律师而言,不是在法庭口舌之争上胜过了公诉人,而是在说理上胜过了公诉人,把观点印在了法官的潜意识之中。
对辩护人而言,顾名思义,辩事实、辩法理、辩量刑,都体现了“辩”的特点。在这个“辩”的过程中,要理清事实,讲清道理。在这个过程中离不开透彻的说理,要起到击中公诉要害,直达法官内心的效果。那种为辩论而辩论,炫技巧、“白马非马”似的哲学式思辨在刑事辩护中是起不到实际效果的。
对于公诉人而言,宣读起诉书,控诉犯罪似乎和“辩”无关,然而,笔者却认为,这只是一种与辩护人方向相反的“辩”,在这个过程中也离不开透彻的说理。指控犯罪也要摆事实讲道理,如果公诉人的指控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达不到说服法院判决的结果,法院不支持公诉意见的可能性就增加,绩效考核可能要打折扣。
对于审判员而言,法院工作看起来是居中裁判,隔岸观火,可是在作裁判的时候却需要更高级别的说理。法院的判决书在很多情况下起到“盖棺定论”的作用,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很多人都不一定去关注公诉人怎么公诉,辩护人的观点如何,但是法院的分析认定是各方重点关注的领域。如果法院的判决事实认定有瑕疵,分析论证不够透彻,就达不到定止纷争的效果。不但被告人要上诉,检察院也会抗诉。
由此可见,透彻的说理是多么重要。说理不够透,似是而非,犹如隔靴搔痒,不能解决实质问题,而且很容易就被推翻。说理被推翻,有理也成了无理。对于辩护人而言,在刑事辩护的过程中,能否做到透彻的说理,基本上决定了辩护的基本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