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开庭和民事案件的开庭有以下几个区别:在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往往是先宣布法庭纪律,后宣布开庭,而且控、辩双方的位置也是固定的,控方在审判席的右侧位置,辩方在审判席的左侧位置。在民事案件中,原告通常坐在审判席的左侧,被告坐在审判席右侧,在特定的场景下,也可能作出一定的调整,但是刑事审判各方的位置是完全确定的。
庭审开始之前,首先宣布是法庭纪律,由书记员先宣读纪律是实务工作中常见的做法。法庭纪律宣读完毕后,书记员请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入庭。顺序应当是审判人员先入场,控、辩双方随后各自入场。前述各方人员入庭之后,审判长敲击法槌,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入庭,由法警把被告人带到现场,坐在审判长的对面,背朝观众席。
开庭后的第一项工作,是庭审前的准备,它包括三个部分:第一,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核实当事人基本情况,宣布案由。第二,告知当事人合议庭人员、公诉人、辩护人。第三,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
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回避,则进入法庭调查环节。在这一环节中,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然后由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内容进行陈述,是否有异议。当事人在法庭的陈述分为诸多环节,有当庭陈述,有最后陈述,起诉书读完之后,实际上就是应当属于当庭陈述的范围。有的审判机构习惯去问辩护人对于指控的定罪和事实有没有异议?但是这取决于审判人员个人的理解,多数法院在当庭陈述环节,是不征求辩护人意见的。
刑事案件的审理相较民事案件的审理而言,其在庭审流程中存在一个由被告或其代理人进行的被告方答辩环节,即所谓一控一辩,这也是两者的区别。
读完起诉书,被告人当庭陈述以及律师对指控提出意见之后,接着进入法庭调查的另一个重要板块,就是当庭发问。辩护人提前要准备好,需要发问的有哪些问题?
发问环节,一般是由公诉人先进行发问,然后辩护人发问,最后审判长进行发问。一轮发问完毕之后,有必要的情况下,控、辩双方均可以申请补充发问,法庭有时也会主动询问控辩有没有补充问题。单独发问结束之后,还有对质环节。这个环节很多律师不了解或者不熟悉,不会运用。因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当庭发问是要求单独发问,其他被告人要被带下法庭,目的是避免串供,包括前面读完起诉书之后的当庭陈述都是这样的。
但是有些问题基于各被告说法不一,那么就需要当庭进行核实。鉴于我们现在的庭审多数不能实现直接言辞证据,通常还是依赖询问笔录、证言笔录。当庭发问环节有时候就可以对遗漏的事项进行补缺,对冲突的事项进行核实。具体有哪些案件,需要如何问,我们以后再展开讨论。今天的任务主要还是给大家对庭审程序本身做简单梳理。
发问环节完毕之后,要进入的是举证、质证环节。在一审案件过程中,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顺序是先由控方举证,后由被告人质证、辩护人质证。控方举证最传统的方式,是一证、一质、一辩,就是公诉人举证完之后,辩护人对证据进行质证,再由公诉人发表辩驳意见。有的辩护人比较积极,进攻性比较强,在辩护人质证、公诉人发表完反驳意见之后,还要求发表不同的意见。
根据审判长对庭审指挥的宽严程度,是否容许的情况不一而同,有时庭审中,控、辩、审还会因此发生分歧和争议。有的庭审中,审判长就指挥一证、一质,没有公诉人的反驳,这样能够节省庭审质证的时间,部分争议就被集中到辩论阶段。前述情况是质证环节的最传统的做法,现在从提高庭审效率的角度而言,审判长对于有些争议不大的案件,通常会在征求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指挥公诉人按组进行举证,或者说按类型进行举证。如此一来,律师的质证就不是一证、一质了,这种质证的方法和技巧也要有所变化,要会综合质证。
在控方举证、辩方质证完毕之后,辩方可以向法庭举证,然后由控方质证,情况是基本一致的。但在刑事案件中,基于取证能力等原因,往往律师举证占整个诉讼构造的份额不大,但是并不代表它不重要。
在举证完毕之后,后面的大环节是法庭辩论。但两者中间会穿插一个小环节,经常审判长也会忘记,即审判长要询问各方有没有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重新勘验检查的申请。辩护律师如果要申请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一般来说在庭前最好写书面申请书。但是法庭通常会在审理到这个环节之后,休庭决定是否同意。有的同意调取证据申请可能是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决定休庭,调取证据,调取证据之后,再行开庭。第二种,有的审判机构为了庭审的完整,甚至考虑到证据是否能调取到不影响庭审的进程,有时会选择把庭审流程进行完成。如果取到证据了,就二次开庭,如果取不到证据,有可能向辩护人、被告人告知不再开庭审理,就不会出现庭审中断。
在此之后,法庭审理则进入了普罗大众或者学生们比较关注的法庭辩论环节——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由控方先行发表指控意见,辩方分别由被告人自行辩护和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法庭辩论以两轮的辩论最为多见,一轮和三轮的辩论相对较少。目前国内我没见过四轮的辩论。
对于程序性问题,包括经验知识类的问题,学习的时候要记住,首先要了解常规的流程,大概是一个什么情况。其次要注意因人而异,很多时候在程序的组织上或习惯、经验上有差异。但是,不要让客户认为我们不懂程序,在和有些客户沟通的过程中,甚至需要提前提示。比如在庭审前,我们庭审预案如何做的,会出现何种情况,尤其我们定位于办精品案件、办高端案件,那么我们的整个法律服务过程就应当是细致而周全的,就不能不对细节问题多加考虑。
另外,在庭审过程中有一些环节之间的区别,大家只读刑诉法是总不能弄明白的。比如,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很多同学并不清楚,法庭调查的发问和质证,主要想解决的是查明事实,少量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法庭辩论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则是法律适用。如果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理由,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就要把事实问题说明白,在法庭辩论中,重点提及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如果这个阶段对于事实问题再去过分细致地阐述,则有赘述之嫌。因为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往往对事实主张的框架基本上已经构建完成了,辩论阶段只宜进行归纳,避免重复,这是这两个环节的区别。
当事人当庭陈述,即读完起诉书的之后当事人进行的陈述,往往主要是针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这两项,它具有供述和辩解双重作用。法庭辩论这个环节,对于当事人可能意义重大,除非特殊案件,不宜于让被告人多说,多数辩论内容应当由律师来完成。
法庭辩论终结之后,审判长可以指挥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有的审判长还习惯于休庭前做庭审小结,这是大致的一个流程。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则主要是表明被告人自己的态度和要求,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说,律师也不能补充,因此,律师通常要提前对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进行辅导。
关于如何辅导被告人最后陈述,我有一个经验,可以给大家借鉴:让被告人按时间顺序表达:第一,对过去的行为是何种态度、是否构成犯罪;第二,如果说对以往的行为,我认为的确是构成犯罪了,那么对今天的庭审是何种态度;第三,对下一步法院怎样作出判决,提出自己的想法和请求;第四,对自己是否还会后实施违法行为作出表态。
如果以认罪案件为例,就要对自己过去的犯罪行为深感悔恨,今天愿意表示认罪。希望法院能够给予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他将保证以后不再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就可以结束了。如此一来,让被告人都能记得住,否则教了很多,最后陈述被告人还是记不住,不知道说什么。当然,有些特别需要把握更细致的案件,甚至律师可以帮助被告人草拟最后陈述的底稿,但是建议不要直接写了递给他,还是通过口头告知让他做文字记录更好。
以上是我就庭审流程给大家作的一个完整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