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来自江西的全国人大代表冯帆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提出了如何完善司法鉴定制度,以及在刑事诉讼庭审中辩护人需携带记录人员等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冯帆接受记者采访。 记者 汤瑜 / 摄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汤瑜 全国两会报道
3月4日,全国人大代表、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冯帆在驻地和记者聊起了她在今年全国两会提交的建议,内容涉及完善司法鉴定制度,以及在刑事诉讼庭审中辩护人需不需要携带记录人员等问题。
无次数限制易滥用司法鉴定申请权
目前,国家涉司法鉴定案件数量大、种类多,问题也日益突出。由于法律对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权无次数限制,冯帆意识到,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易滥用重新鉴定申请权,使得同一问题反复鉴定,同一待证事实出现多份鉴定结论的现象,也存在部分当事人利用鉴定程序,恶意拖延办案周期的问题,既浪费司法资源,也影响办案质效。
截至目前,江西省九江法院尚有33件18个月以上长期未结案件,其中14件因司法鉴定周期过长导致案件未能及时结案,占该地所有此类案件的42.42%。
冯帆还指出,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缺乏统一领导和有效监管,准入门槛偏低,许多专业鉴定缺乏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鉴定机构甚至存在随意增加鉴定项目等现象,直接影响了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准确性。
另外,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出庭作证,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鉴定评估人均不出庭作证,或委派普通工作人员,或仅作书面说明,或各方当事人不愿出鉴定人出庭的差旅费,导致鉴定人出庭率极低。“南昌法院已鉴定的3465件案件中,仅120件案件鉴定人出庭作证,出庭率仅3.5%。”冯帆举例说。
此外,由于司法鉴定的事项和内容过于专业,存在大量完全依赖鉴定意见进行判决的行为,影响了法官独立裁判权的行使。
因此,冯帆建议,出台更为完善的司法鉴定参考标准及收费标准,强制鉴定人出庭作证措施,规范司法鉴定行为和收费领域;加强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对于当事人滥用诉权不配合鉴定的情况,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法律后果;尽可能多设置一些专业技术力量较强的鉴定机构满足司法实践需要;同时加强司法技术人员和法官的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对鉴定材料、程序规范性的认识,全面审查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准确性。还要强化信息化手段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应用,从审查、立案、办理到结案,情况反馈均在网上留痕,明确办理期限。
建议刑诉庭审中辩护人携带记录人员
目前,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条规定,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冯帆指出,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为同一案件中同一被告人辩护的辩护人数做了严格限制,但这些限制不能体现刑事案件开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地位的平等。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26条规定:公诉人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一人至数人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从“一至二人”到“一人至数人”,且能“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冯帆认为,法律尚无有关配备律师助理担任记录工作的规定,这明显不符合控辩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同时,不利于充分实现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障。
冯帆表示,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辩护人能够携带律师助理担任记录工作,导致在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辩护人一方面要专注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词的内容,并关注其如何举证、质证,又要针对性地提出辩护意见,还要将上述过程完整地记录下来,为提交辩护词做充分的准备。而在缺乏律师助理的情况下,辩护人难以同时进行多方面的工作,这一问题在公诉人人数多于出庭的辩护人人数时尤为明显。
另外,她强调,这也不利于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律师队伍的“传、帮、带”。
“特别在重大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涉及人员众多,需要由两名相对有经验的律师共同担任辩护,此时执业不久的律师或实习律师就不能出庭参加辩护工作,也就失去了一次在重大刑事案件庭审中学习的宝贵机会。”冯帆建议,在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辩护人出庭人数的相关规定中增加“每名辩护人可携带一至两名执业律师或实习律师担任记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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