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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秘闻盘点:国家刑事赔偿标准精神损失,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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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3年最新更新说明

2023年各项标准分为两次公布:

第1次:2023年1月19日,湖南省统计局公布2022年湖南民生调查数据。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301元,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9580元。

第2次:2023年5月22日,湖南省统计局公布2022年湖南省城镇单位平均工资数据。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4590元;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1413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5780元。

二、本文适用的案件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主要涉及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侵权责任纠纷。

本文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基础,另外引用了湖南省的相关规定,例如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意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22修订),其他地区和其他类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考。

三、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22修订)

(二)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22修订)

(三)护理费: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长沙中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意见》

6、关于护理费:依据住院时间和全休时间(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确定护理天数。护理人数原则上为1人,护理人员为2人的,必须经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明确意见(有印章)。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在地级市医院的一般为40元/天,县及县级市以下的一般认定为30元/天。受害人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22修订)

(四)交通费:按照实际发生计算,如果没有,则法院自由裁量。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长沙中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意见》

7、关于交通费:一般确定人数为受害人和1个陪护人,可根据案情酌情认定,行使自由裁量权,一般认定500元。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22修订)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30(50)元/人/天×住院天数。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长沙中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意见》

8、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07]10号),以湖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在湖南省内住院30元/人/天,在湖南省外住院50元/人/天。计算时间以实际住院天数和路途往来天数为标准,一般只认定受害人和1个陪护人员。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22修订)

(六)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长沙中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意见》

10、关于营养费:以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每级伤残一般认定为500元,无伤残一般认定为500元以下。按伤残等级的比例及具体案情自由裁量。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22修订)

(七)残疾赔偿金:47301元×法律规定的年数×伤残赔偿指数。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长沙中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意见》

11、……以残疾等级为标准,计算比例为:十级10%、九级20%、八级30%、七级40%、六级50%、五级60%、四级70%、三级80%、二级90%、一级100%。有两处以上伤残的,根据湘高法(2000)8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处理道理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一人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在其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上适当提高赔偿比例,其余各处属五级以上(含本数)的,每处提高5%,属六级以下(含本数)的,每处提高3%。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22修订)

(八)残疾辅助器费:以辅助配置机构的书面意见为准。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长沙中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意见》

12、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应按照普通使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来计算,一般以国产器具为标准,以辅助配置机构的书面意见来确定,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也应以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书面意见来确定(要有印章)。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受害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22修订)

(九)丧葬费:88874元 × 6/12 = 44437元。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22修订)

(十)死亡赔偿金:47301元×法律规定的年数。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22修订)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29580元×应该抚养的年数÷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22修订)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下,具体金额由法官自由裁量。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长沙中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意见》

17、关于精神损害扶慰金:一般不能超过50000元。死亡的一般认定为30000元,伤残的一般每级认定为3000元,再根据主次责任按比例及具体案情自由裁量。

精神损害扶慰金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可并列判决。判决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也可酌情不判精神损害赔偿金。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22修订)

(十三)后期治疗费:一般另行起诉,能在诉讼中确定必然发生的可一并主张。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22修订)

(十四)伤残鉴定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22修订)

四、其他事项说明

1、计算时应当适用哪一年的数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2、目前全国范围内,赔偿项目已经实现“统一城乡”。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2022年5月1日后的侵权行为,在全国范围内,同种情况下,城市和农村赔偿标准是一致的。

3、湖南省统计局2023年公布的官方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301元/年

(2)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9580元/年

(3)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4590元/年,各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如下:

(4)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1413元/年,各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如下:

(5)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5780元/年,各行业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如下:

注:未经作者允许,禁止转载。


作者简介:

仲光明律师,专利代理师,就职于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

①民商事争议解决。如: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含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抽逃出资纠纷等。

②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目的是降低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减少企业因法律纠纷产生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