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得最多的事,不一定是我们真正能做好的事,我们民警办理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也是如此。
故意伤害案子手里面天天不离,但是一些细节却可能自己都不知道。
故意伤害案件是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罪最经常遇到的案件,不管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数量都非常巨大,问题也是相对多。
而这一类的伤害案件又是人民群众最经常遇到,所以也是最关心关注的!自己个人账号里面阅读量最大的就是一个关于轻伤鉴定的小视频。
所以,作为一名办案民警,还真应该把办理轻伤伤害案件的一些法律规定和司法细节搞懂弄透。
首先讲误区最大的一个:我们大多数的办案民警都认为,只要受害人的伤情达到了轻伤等级,公安机关就应该对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法走刑事诉讼程序,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果真如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子,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可以自诉!后面我们要说的很多误区,都是因为没有认识到这个基本前提。
这里就涉及到两个经常碰到的问题:
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当事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受害人拒绝做伤情鉴定,作为办案民警,你应当怎么办?
首先,故意伤害是一种违法行为,受害人拒绝做伤情鉴定,应该告知受害人不做伤情鉴定的法律后果;受害人如果坚持拒绝做伤情鉴定,也应该根据伤害的情节和伤情后果依法作出治安处罚。没有伤情鉴定,当然没有刑事立案的依据。
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伤情鉴定得出轻伤结论,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受害人提出撤案申请,作为办案民警,你应当怎么处理?
1、如果受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刑事立案,原则上就走公诉程序;
2、受害人要求去自诉,且法院已经受理,意味着当事人选择自诉程序,公安机关应当同意让其自诉,公安机关不应当对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除非,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要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是犯罪行为,受害人不论是选择自诉还是公诉,都应当依法进行刑事诉讼程序,依法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