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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观点头条: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区别,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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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4月17日讯(记者 彭超)为切实发挥警示作用,督促问题整改,今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公开通报2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例。

一、某机动车检测公司检测数据造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5日,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自由加速法检测中用断裂堵塞的取样探头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检测和采取篡改降低额定转速的行为规避监控平台预警,帮助车辆通过检测,并出具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相关基准,决定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80元,并处罚款22.5万元。

二、张某某无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9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接长沙县公安局线索反映张某某涉嫌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活动线索,遂开展现场调查,经查:当事人张某某自2020年初在未办理相关危废许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利用门店收购汽车尾气排气筒并采取破拆方式提取废三元催化剂,然后出售给浙江省乐清市某再生资源公司。经调查统计,当事人张某某共计向某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出售废三元催化剂2966.86公斤,累计处置废三元催化剂3091.86公斤。当事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危废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收集汽车尾气排气筒并使用切割机等工具采取切割、敲击的方式提取内部三元催化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五款“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2023年2月26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法将该案移送长沙县公安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