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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应优先考虑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如实现盈利,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如 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则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可保持公司股本规模与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在遵守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香港联交所的规定的前提下,对于无人认领的 股息,公司可行使没收权,但该权利仅可在有关时效届满后可行使。

公司有权按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未能联络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股份,但必须 遵守以下条件: (一)公司在十二年内已就该等股份最少派发了三次股息,而在该段期间无人认领股息; (二)公司在十二年期间届满后于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一份或多份报章刊登公告,说明其 拟将股份出售的意向,并通知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机构。有关公告在符合有关规定的 报刊上刊登。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对利 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详细记录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 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董事会提出的分红预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 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表决同意。公司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 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公司会计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 外,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与说明原因,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