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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观点头条:刑事案件二审必须开庭吗,死刑案件二审必须开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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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刘某和某房企老板张某签订借款协议,张某以20套商铺为抵押,向刘某借款,借期一年,到期后不能还钱,刘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出具调解书,其中10套商铺抵账给刘某。2年后,房价上涨,张某反悔,想要回商铺,刘某拒绝,张某向Z&Y扫黑&除恶领导&小组举报刘某,案件转交给分局后,以涉嫌寻衅滋事立案。

二、一审辩护人组合

刘某作为第一被告人,一审委托一名北京律师和一名当地律师共同辩护。当地律师是所在地市的律协副会长、人大代表。

三、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刘某犯寻衅滋事、诈骗、敲诈勒索、妨碍作证四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2年,其余2名同案犯犯按寻衅滋事罪判刑一年半。


四、火线入场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家属解除了北京的律师,继续委托副会长律师,还需要再找一名外地律师对抗。4月初,我就这样成了刘某的辩护人,家属说本案可能月底就要出判决,并希望我和另一辩护人及早沟通。

五、会见、阅卷

会见当事人,沟通案情,共同决定做无罪辩护。被告人提出一个重要情况,有个关键证据一审未提取出示。我告诉被告人,在法官提审时向法官提出这个问题,争取由法院调取。

会见后,去法院阅卷,承办法官告诉我二审不开庭审理,阅卷后要马上递交辩护意见。


六、阅卷后和家属沟通

和家属沟通,向家属提出5点:1,争取由不开庭审理改为开庭审理;2,本案作无罪辩护,目标是发回重审,二审改判几率几乎没有。3,争取发回其他法院重审。一审存在管辖及审委会判决问题,不应当发回原审法院审理;4,对张某展开控告。5,向上级法院、检察院写信反映本案存在的问题。

家属同意辩护人以上意见,提出控告由他们进行,律师指导。


七、和另一辩护人沟通

和副会长律师沟通,双方辩护观点基本一致,协商由我充当白脸,火力对抗,副会长律师当红脸,同时我主动提出由副会长律师兼人大代表作第一辩护人,由我这一草根律师打下手作第二辩护人。沟通很愉快。

八、法官“监督”我工作,兵挡土掩,要求案件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几乎每隔2天,都会给我打电话催促,看完卷没,辩护意见写好没,还比较含蓄地提醒我:因为是两个辩护人,即使我不交,也不影响出判决。

面对法官的步步紧逼,我顾左右而言他。

对阵过程很有戏剧性,法官催的是辩护意见,而我递交的却是其它法律文书,唯独没有辩护意见。跃马长枪,多轮对阵。


阅卷中,我发现提讯提解证上有四次提讯没有提讯笔录,该笔录可能是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应当调取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而且被告人提出的一个关键的无罪证据需要法院提取。辩护人代表被告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认为上述证据可能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按照刑诉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案应当开庭审理:

   陆续分批递交了调取证据申请、排非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审理申请等。

法官和我的沟通,真所谓所答非所问,驴头不对马嘴,问的人着急,答的人耐心。

恰好又赶上疫情原因,看守所暂停会见,我答复法官,目前辩护人无法会见,无法听取当事人意见,因此案件不能继续审理,必须延期,如果法庭强行书面审理的话,辩护人将会通过控告来维护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并向法院递交了延期审理申请。

在这样的交锋中,一个月过去了,两个月过去了,三个月过去了,案件审理没有如期进行。

7月份,法官再次打来电话,说目前看守所已建成了视频会见系统,昨天已经提讯了当事人,通知我也赶快去会见当事人,会见后再商量是否开庭审理。


九、召开庭前会议,在看守所视频开庭。

会见后,通过阅卷及和当事人沟通,和当事人取得共识,案件确实存在很大问题,必须坚持开庭审理。

再次和法官沟通开庭审理问题,当时被告人无法从看守所提到法院,无法参加庭前会议,案件审限已经届期,通过协商,各自让步,法官同意安排召开庭前会议,案件开庭审理;我们同意法官提出的庭前会议分两步走意见:第一步先由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充分沟通意见;第二步将庭前会议笔录送看守所交被告人补签名字。

庭前会议上控辩双方激烈争吵,没达成任何一致意见。

庭前会议后不久,法院确定了开庭时间。

9月初,在看守所开庭,坚持无罪辩护,又是一番唇枪舌战。那份关键证据,是一份证人证言,和公诉人提交的证人证言出自同一证人,是该证人做完笔录后内心愧疚,当天又向被告人刘某手写了一份完全相反的证言,由被告人刘某存放在一个地方。法院不提取,只好辩护人取证提交。公诉人不认可这份证据,辩护人也不认可公诉人提交的那一份证据,最后各打50大板,这两份证据均不采信。


十、庭审后辩护工作不停止

开完庭后,整理辩护意见,终于向法庭递交了催了很久的辩护意见,然后继续保持和法官经常性沟通。正好这时被害人张某,在被告人家属的控告下,也因涉恶被拘留。举报别人涉黑涉恶的人,自己也因涉恶进去了,多么富有讽刺性的戏剧色彩。

我们马上向法官汇报这一情况,提醒法官案件问题很大,小心将来追责问题,建议法官发回处理。

十一、案件发回重审

二审裁定出来,认定一审部分犯罪事实认定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美中不足的是本案没有发回到一审法院以外的其它法院审理。


备注说明:本案中我和马律师配合非常愉快,以上工作由我们共同作出,文中所指的辩护人即马律师和我。我只是从我的视角写这篇文章,不代表马律师的观点。希望以后有机会和马主任继续合作。

李振斌,执业律师,经济学学士,郑州大学法律硕士,主要从事刑事辩护、民商事合同、婚姻继承、公司法律顾问,办理过多起无罪、不起诉案例及民商事再审改判案例,具体可以搜索个人词条“李振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