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调取和审查审讯同步录音录像
——审查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心得梳理
文 | 陈骏杰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一、什么是同步录音录像?
(一)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什么?
目前能检索到的,司法文件中最早出现“录音录像”表述的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版)》(高检发释字〔1999〕1号),该规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载明“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该条仅提及可以采用录音、录像进行记录,但并未明确具体概念和方式。
司法文件中,首次对同步录音录像概念有明确阐明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该规定第二条载明:“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该规定明确了讯问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具体概念。但因该规定适用的对象局限在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工作。因此,该概念无法囊括当前司法程序中所有涉及同步录音录像。不过,由前述法律文件我们不难探得“同步录音录像”的内涵是指“全过程不间断地录音录像”。进一步分析,继而将其外延扩大到当前的各项司法程序中,我们自然可以掌握同步录音录像是指“对某一特定环境或程序(如审讯室、询问室、讯问嫌疑人过程、辨认笔录制作过程、询问证人过程等)采用特定设备,通过技术手段对环境现场进行音频和视频同步记录。
作为辩护人,在辩护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
(二)“应当”、“可以”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
1. 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
第一,监察机关进行讯问、谈话等取证工作的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开展讯问、搜查、查封、扣押以及重要的谈话、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归档,留存备查。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需要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的,监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经审批依法予以提供。
第七十四条:“……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进行谈话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告知被调查人。告知情况应当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在笔录中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七条:“……询问重大或者有社会影响案件的重要证人,应当对询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告知证人。告知情况应当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在笔录中记明。”
第一百一十六条:“对搜查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一百三十八条:“……勘验检查现场、拆封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一百四十条:“……进行调查实验,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作调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进行调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的行为。”
第二,公安机关讯问重大犯罪案件、特殊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百零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③《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公通字〔2014〕33号)
第四条 对下列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一)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
(四)严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大的犯罪案件;
(五)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前款规定的“讯问”,既包括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的讯问,也包括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地点或者其住处进行的讯问,以及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的讯问。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和“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④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09〕382号):“第三,……对重要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以及重要取证活动要全程录音、录像……”
⑤《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公通字〔2014〕33号)
第六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
(二)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或者供述不稳定,翻供可能性较大的;
(三)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和辩护人可能作无罪辩护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分歧的;
(五)共同犯罪中难以区分犯罪嫌疑人相关责任的;
(六)引发信访、舆论炒作风险较大的;
(七)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
(八)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情形。
第三,在看守所讯问嫌疑人应当制作同步录音或录像。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第一条:“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应当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不得以起赃、辨认等为由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外进行讯问。”
第四,公安机关勘查重大案件现场时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百一十六条:“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勘查,应当录音录像。”
第五,公安机关侦查实验时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百二十一条:“……进行侦查实验,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
第六,远程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三百五十二条:“办案地公安机关请求代为讯问、询问、辨认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讯问、询问、辨认笔录,交被讯问、询问人和辨认人签名、捺指印后,提供给办案地公安机关。办案地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协作地公安机关协助进行远程视频讯问、询问,讯问、询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②《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第五十五条:“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需要询问异地证人、被害人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系统进行询问,证人、被害人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远程询问的,应当对询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第七,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0〕4号)第六条:“检察人员开展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应当询问相关犯罪嫌疑人,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所录制的图像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及询问场景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映,并显示与询问同步的日期和时间信息。询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应当与询问录音录像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七十一条:“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侦查终结前应当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核查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负责捕诉的部门认为确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的依据。”
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案件,被告人在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核查询问时,明确表示侦查阶段没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在审判阶段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驳回申请。第二款 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未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核查询问,或者未对核查询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审判阶段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八,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五百五十六条:“……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九,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②《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第六条:“严禁在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进行讯问。对于讯问活动没有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不得移送审查起诉;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公诉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或者退回侦查部门。”
第十,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于检察官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具结书活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听取意见情况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第十一,死刑复核案件远程视频提讯的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高检发诉二字〔2018〕1号)第十四条:“讯问被告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远程视频提讯的,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第十二,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八十条:“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2. “可以”、“必要时应当”、“一般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
第一,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百零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公安机关组织辨认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百六十二条:“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外国籍被告人拒绝会见、拒绝辩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四百八十二条:“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被告人拒绝接受探视、会见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拒绝出具书面声明的,应当记录在案;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第四百八十五条:“……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照本解释第五十条规定处理。”
第四,死刑罪犯拒绝会见近亲属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五百零五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但罪犯拒绝会见的除外。罪犯拒绝会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其近亲属;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第五,检察院移交境外证据的“一般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第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参加现场移交境外证据的检察人员不少于二人,外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移交、开箱、封存、登记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代表、外方移交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般应当全程录音录像。有其他见证人的,在笔录中注明。
二、审查讯问工作同步录音录像的场景和目的?
如前所述,当前同步录音录像涵盖的范围非常广。各种证据形态中,都有录音录像的出现。作为刑事律师,经常担任的角色就是辩护人。在辩护工作中,遇到最多的就是当事人在讯问中的录音录像。今天主要围绕嫌疑人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谈谈部分心得。
(一)经常出现的场景?
审查嫌疑人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最常见的场景就是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
①《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第二十六条:“经法庭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二)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四)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未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或者未对核查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第五十条:“……法庭应当结合讯问录音录像对讯问笔录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做好对讯问原始录音、录像的审查。对于侦查机关随案移送或者人民检察院调取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认为可能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审查相关的录音、录像;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可以审查全部录音、录像。经审查,发现讯问过程存在违法行为,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不一致等情形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予以纠正、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发现讯问笔录与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内容有重大实质性差异的,或者侦查机关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批准、决定逮捕或者提起公诉的依据。”
④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高检发诉二字〔2018〕1号)第十八条:“……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或者与讯问笔录存在实质性差异,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相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审查的目的?
因同步录音录像往往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提出,且一经查实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能够被依法排除。由此,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最根本的目的就是通过对比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与嫌疑人笔录,来证实嫌疑人的笔录是否具备证据的“三性”。其中,最核心的是存疑笔录是否具备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和笔录内容的客观性。
三、审查讯问工作同步录音录像的痛点、难点?
(一)痛点——调取难
在办案过程中,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时往往会遇到许多无法调取的情形,这也是审查录音录像的痛点,常见的有:
1. 录音录像设备损坏,无法调取,是较为常见的情形。
2. 属于“可以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办案单位没有制作同步录音录像,无从调取。
3. 申请理由不充分,无法说服办案单位调取。
4. 属于需要主管单位同意,但主管单位并不同意的。
(二)难点——审查难
审查同步录音录像看似简单,但在工作过程中也会遇到许多困难:
1. 录音录像质量问题。音质差、画质差,调取的录音录像无法正常播放。
2. 审查工作量大。录音录像数据量大,审查时间长,仅允许由辩护人本人审查,工作量较大。
3. 审查方式问题。多数情况不允许复制同步录音录像,仅能借用办案单位设备审查;审查时间难协调;审查环境一般,不利于辩护人审查。
4. 录音录像内容方面。方言审讯、声音小、角度偏。
5. 审查人员方面。审查工作的前期准备不充分,审查人员技能不足,导致片面审查、审查到位等问题,导致审查目的不能实现。
四、如何调取同步录音录像?
(一)向谁调取?
可向承办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
由《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高检发诉二字〔2018〕1号)第十八条等规定可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客观性、取证过程合法性的职能,因此辩护人如认为可能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调阅同步录音录像。
(二)如何救济?
如承办法院、检察院拒绝调取,应当如何救济呢?
①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七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办检察院检察长、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承办检察官办理案件具有监督、指导的权利。因此,如确实属于应当调取而不调取的情形,则可向承办检察院的检察长、上级人民检察院反映相关意见。
②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第二十一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材料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关的,应当予以调取……”在审查起诉阶段未能调取的,可在审判阶段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
(三)调取形式?
众所周知,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那这是否意味着,辩护人就可以自由查阅、复制同步录音录像呢?在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有多种情形,具体如下:
1. 能否查阅?
第一,审查起诉阶段。
①一般不允许查阅。根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如何处理的答复》,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不是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属于案卷材料之外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辩护人未经许可,无权查阅、复制。
②特殊情况可以申请查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及“检答网集萃-77”的答复,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查看(听)相关的录音、录像。
第二,审判阶段。
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将同步录音录像移送给人民法院以证明讯问笔录的客观性、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则此时同步录音录像即属于本案的证据材料。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的规定,辩护人可以进行查阅。
2. 能否复制?
第一,审查起诉阶段。
如前所述,根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如何处理的答复》,审查起诉阶段一般不允许复制。实践中,暂未遇到允许复制的承办单位。
第二,审判阶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2013年9月22日,〔2013〕刑他字第239号),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并已在庭审中播放,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有关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可以复制。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同步录音录像当庭播放之前,多数法院仍不允许复制。
五、如何审查讯问工作同步录音录像?
(一)审查原则
1. 及时审查
当发现可能存在违法取证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提出调阅同步录音录像的申请。在条件具备时,也应及时协调查阅。同时,查阅结束后,也应当及时汇总提交审查结论。
2. 全面审查
审查范围要做到全面,除了当事人提出的可能违法取证的情况外,辩护人还应当再审查其他在案笔录,发现可疑之处并与当事人核对,如确有可能属于违法取证的,也应当一并申请调阅、审查。
同时,在调取影像资料后,除了审查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外,还应当对同步录音录像可能存在的问题全方位审查。
3. 全程审查
一方面,要审查所有调取的录音录像,不可遗漏;另一方面,在审查时要做到细致,除明确没有疑问外,一般不宜跳跃审查。
(二)审查内容
1. 讯问录音录像是否依法制作
主要审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属于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的,是否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2. 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完整
主要审查是否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是否全程不间断进行,是否有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
3. 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同步制作
审查录音录像是否自讯问开始时制作,至犯罪嫌疑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确认后结束;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是否与讯问录音录像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录音录像记载时间是否与提押证记载时间一致。
4. 讯问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的内容是否存在差异
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主要包括审查是否存在应当记录而未记录的情形、是否存在当事人没有陈述却记录在案的情形等。
5. 是否依法审讯
审查审讯过程中是否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是否告知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冷、饿、晒、烤、疲劳审讯、威胁、引诱、欺骗等违法审讯的行为。
(三)审查方法
1. 审查前准备
第一,明确争议的核心问题,确定重点审查对象。
第二,初步了解讯问情况,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掌握方言辩护人参与、是否需要自备设备等。
第三,根据审查内容,制作审查清单。
2. 审查工作
第一,根据审查清单,在播放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逐个问题审查。①在审查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完整时,要注意是否存在跳帧、是否阶段录制等问题。②在审查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同步制作,要注意录音录像的开始、结束的时间节点。③在审查讯问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的内容是否存在差异时,要注意问答的内容,当事人表述是否复合正常逻辑,是否存在“预演后录制”的可能。④在审查是否依法审讯,要对照法律要求,逐个比对;同时,也要注意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是否疲劳、是否保障正常休息和饮食,当事人是否提出要求休息、表示热、冷等需求,尤其注意当事人上厕所前后状态变化。
第二,准确记录。在审查清单中准确记录可能存在的问题、时间点(精确到秒)等。
第三,借机沟通。因多数情况在办案单位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故在审查期间,辩护人或有机会与承办人当面沟通,此时可以借机反馈部分审查意见。
3. 总结反馈
审查结束后,要将审查情况及时总结并整理书面材料反馈给承办单位。为清楚呈现存在的问题,可将存在的问题制作成表格附在书面意见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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