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热点

[日常]揭秘介绍:经济法刑事责任,经济法刑事责任12岁

阅读:

经济法学

一、 经济法总论

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基本特征是:①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②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

3、宏观调控法律关系:指在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产生的宏观调控主体和被调控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经由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4、市场规制法律关系:指市场规制机关在规制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过程中产生的规制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宏观调控关系的主体:指参与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的双方,是在宏观调控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6、宏观调控主体:指拥有宏观经济调控权力,依法执行宏观调控职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法定国家宏观经济主管机关。包括人大及其常务、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宏观调控信息部门。

7、市场规制主体:指拥有市场规制权力,依法执行市场规制职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影响市场主体行为的主管机关。


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①两者调整范围不同。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以交换为中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

②主体构成不同。民法中的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经济法主体体系更为广泛,包括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民法主体只讲平等性;经济法主体体系是成人一定的必要的层次性的。

③主旨思想不同。民法是个人权利本位;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

④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经济法则同样采取民事手段,但也运用行政手段、刑事手段,实行综合调整。


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中、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 整体公平原则:经济法上的公平是指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差异的前提下,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质公平(包括机会公平、分配公平和地区发展公平)

2、 整体效率原则:经济效率是指对最小化成本的追求(包括资源配置的有效率,生产级交易的有效率和分配的有效率)

3、 适度干预原则:指国家根据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的需要,在给经济个体提供足够的自由发挥功能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进行一种有效、合理及谨慎的干预。

4、 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原则:指社会作为有实质意志的独立存在的有机整体的利益,应该受到经济法的优先保护(经济法对社会利益的优先保护原则)



简述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经济关系。

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这里主要指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

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

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⑤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二、 宏观调控法

1、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通过收支活动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所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

2、财政法:是指国家在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

4、预算法:指由国家制定的,明确预算管理主体及其财权、事权的划分,确定国家预算体系、预算收支范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调整国家内部地区在经济和财力上的差距,达到均衡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6、政府采购法: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下,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7、税收:指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和手段。

8、中央银行法:是指确立中央银行的地位与职责,调整中央银行在组织管理和业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简述税收的功能:

1、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税收

2、配置资源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主导作用,但市场配置资源,也有它的局限性,可能出现市场失灵,有必要通过税收保证公共产品的提供,以税收纠正外部效应,以税收配合价格调节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企业和行业的生产,使资源配置更加有效。

3、调节需求总量的作用:税收对需求总量进行调节,以促进经济稳定,

4、调节经济结构的作用: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促进产品结构合理化。促进消费结构的合理化。

5、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主要有公平收入分配和鼓励平等竞争。

6、保护国家权益的作用:税收是对外开放进程中保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7、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加强税收监督,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简述税收的原则:

1、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指所有税收活动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税制要素法定、税制要素明确、合法,税法程序保障)

2、税法公平原则:指纳税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核心内容是税收负担的公平

3、税法效率原则:指以最小的代价和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


简述中央银行的性质和职责

性质:中央银行既是特殊的金融机构,又是特殊的政府机关。

职能: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提供金融服务;

(一)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 即指国家赋予中央银行集中与垄断货币发行的特权,成为国家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
(二)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
  具体表现:1、集中存款准备金;2、对银行融通资金;3、组织银行间的清算;
 4、主持各外汇银行的外汇头寸抛补业务。
(三)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
  具体表现:1、代理国库;2、对政府融通资金;

3、代理政府金融事务;包括代理国债发行与偿还、代管黄金和外汇储备等。
   4、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活动,处理国际金融事务。
(四)中央银行是管理金融的银行
  具体表现:1、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2、制定和执行金融法规与银行业务基本规章制度;
   3、监督和管理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简述货币政策和货币政策工具

货币政策的含义:是指政府或中央银行为影响经济活动,用以达到特定或维持政策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尤指控制货币供给以及调控利率的各项措施。

货币政策工具: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采取的、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各种手段。

类型:(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简述金融监管的监管方式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监管方式:

公告监管是指政府对金融业的经营不作直接监督,只规定各金融企业必须依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定期将营业结果呈报政府的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告,至于金融业的组织形式、金融企业的规范、金融资金的运用,都由金融企业自我管理,政府不对其多加干预。

规范监管又称准则监管,是指国家对金融业的经营制定一定的准则,要求其遵守的一种监管方式。在规范监管下,政府对金融企业经营的若干重大事项,如金融企业最低资本金、资产负债表的审核、资本金的运用,违反法律的处罚等,都有明确的规范,但对金融企业的业务经营、财务管理、人事等方面不加干预。

实体监管是指国家订立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规则,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金融市场,尤其是金融企业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三、 市场规制法

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商业混淆行为:指经营者采用假冒的商业标志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竞争对手相混淆,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以获取优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的行为。

5、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6、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在商品上进行虚假标示,或以广告及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价格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7、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针对特定的同业竞争对象,故意捏造和歪曲事实,并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8、强制性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促使其他经营者从事有损竞争的交易的行为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指经营者以提供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作为推销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行为。

10、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强制搭配销售其他相对人本不愿意购买的商品或附加其他相对交易人不愿意接受的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11、串通招投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投标者之间或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恶意通谋以限制竞争的行为。

12、行政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其行政权利或经营者相互之间通过合同、协议及其它方式排除竞争或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行为。

13、垄断:不仅包括独占和寡头这种状态,还包括经营者通过联合、合并、或凭借经济优势及行政权力,操纵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垄断行为。

1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述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

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基于某种原因,在某些特定行业及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行业存在,

不予以追究的法律制度。

自然垄断行业和国家特许垄断行业。如电力、交通运输、水、煤气、银行、保险等行业。

②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本身就具有独占性和垄断性。因此不适用反垄断法。

③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和联合行为。这是指在经济不景气时期为调整产业结构的合并、兼并以及发生严重灾害及战争情况下的垄断行为。


简述反垄断规制的内容有哪些?

1、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占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合理地利用该支配地位,损害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

2、禁止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以协议或其他方式与本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共同实施限制和排除竞争的行为。

3、企业合并控制制度。指一个企业通过取得财产、股份、订立合同及其他方式,能够对另一个企业施加支配性或控制性影响的事实。

4、禁止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行政性地区垄断、部门垄断、行政强制交易和行政强制联合限制竞争。


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经营包括生产和流通两个领域的经济活动。

②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该法的原则规定,即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

③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试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

(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A.行为方面,制止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内容。B主体方面,范围广泛,即约束、规范市场经营者,也约束约束、规范政府的行为;即有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又有对执法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处罚。

(2)主管机关与救济途径的特色:A 以现有的经济监督部门作为主管机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B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并用的救济途径。

(3)法律责任的深化:A加大了法律责任的力度。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方面都有规定。

B确立了法律竞合时的处理原则。


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① 将消费者作为弱者加以特殊保护,以体现法律实质公平的原则。

② 消费者权利神圣原则。

③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④ 国家对消费者提供支持与援助及保护消费者权利不受侵犯原则。

⑤ 对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


简述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1、保障安全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了解权、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4、损害求偿权: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5、依法结社权: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6、获得知识权: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维护尊严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8、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

9、批评监督权:指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简述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

1、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提请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