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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浙江省高院发布的最新消息,

10月22日下午,

汪维明、刘永彪二人被执行死刑!

1995年11月,浙江湖州市织里镇晟舍村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一家小旅馆的男老板、老板娘、孙子以及一住客4人被杀害,凶手一直逍遥法外。

2017年8月,犯罪嫌疑人刘永彪、汪维明先后落入法网。潜逃22年期间,刘永彪则成为安徽小有名气的作家、中国作协成员,还曾开办写作培训班教书育人;汪维明则在上海经商。

案发24年后,这起悬案终于画上了一个完整的句号。

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汪维明、刘永彪抢劫死刑复核一案,近日依法裁定核准汪维明、刘永彪死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后向汪维明、刘永彪进行了宣告,并于2019年10月22日下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汪维明、刘永彪执行了死刑。执行死刑之前,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汪维明、刘永彪的近亲属会见了汪维明、刘永彪。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1995年夏,被告人汪维明、刘永彪因经济拮据共谋前往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抢劫,并纠集同乡王某保参与。后三人携带匕首至织里镇,因未物色到合适对象而未果。同年11月下旬,刘永彪到上海市找到在工地打工的汪维明,提议再去织里镇抢劫作案。11月28日,汪维明和刘永彪再次来到湖州市织里镇,入住织里镇晟舍新街闵记饭店旅馆203房间后,发现同房间的山东籍客商于某锋(被害人,殁年38岁)来此地收账,即商定劫取于某锋的钱财。次日,汪维明、刘永彪上街购买了一把羊角铁榔头和一段尼龙绳。当日深夜,趁于某锋熟睡之际,汪维明持榔头猛击于某锋头面部数下,随后刘永彪也拿过铁榔头朝于某锋头部猛砸数下,致于某锋颅脑损伤死亡。二人从于某锋身上仅翻出20余元现金,遂决意继续抢劫旅店老板。汪维明以结账为名将住在隔壁202房间的旅馆老板闵某生(被害人,殁年60岁)骗进203房间,二人用尼龙绳捆绑闵某生双手,将毛巾塞进闵某生嘴里,从闵某生手上劫得一枚黄金戒指,后汪维明持榔头猛击闵某生头面部数十下,致闵某生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尔后,汪维明进入202房间,向闵某生之妻钱某英(被害人,殁年56岁)逼要钱财未果,即持榔头朝钱某英及其孙子闵某(被害人,殁年12岁)的头面部猛砸,致钱某英、闵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刘永彪、汪维明一起在202房间翻找出现金100余元逃离。

引人关注的是,2017年刘永彪落网时,已是安徽芜湖南陵一位小有名气的作家,著有长篇小说、散文集等作品两百万字,并是芜湖市第一个获得过“安徽文学奖”的农民作家。(南陵杀人嫌犯刘永彪漂白记:涉嫌杀4人 何以成作家)

1995年案发时,他已有一些文学作品见诸报端。几年后,他开始尝试小说创作,并自费到鲁迅文学院学习。2009年,刘永彪的中短篇小说集《一部电影》被安徽省政府授予“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出版奖”三等奖。此后,刘永彪先后出版散文集《心灵的舞蹈》、长篇小说《难言之隐》、历史演义小说《行者武松》等作品。2013年7月,刘永彪加入了中国作家协会,成为当年被批准加入中国作协的13名安徽籍作家之一。

因超过20年的刑事追诉期限,这起案件当时被冠以“湖州第一悬案”。直到汪维明、刘永彪二人被捕,最高检于2017年12月29日核准进行追诉该案。

根据湖州市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显示,作案前,汪维明曾在织里打工,刘永彪则因女儿的眼病手术急需筹钱,两人在手头都缺钱的情况下,商量到湖州织里来“搞钱”。

2018年6月7日的庭审中,两人均当庭认罪。同年7月30日下午,湖州中院公开宣判,汪维明、刘永彪一审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湖州中院称,汪维明、刘永彪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导致4人死亡,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惩处。虽然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属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并且刘永彪后又对部分犯罪事实翻供,依法不足以进行从轻处罚。

在湖州中院认为,二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及家属遭受经济损失,除承担刑责外,依法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不过,对这一判决结果,刘永彪不服并依法提出上诉。

2018年12月20日,浙江高院在湖州公开庭审汪维明、刘永彪抢劫上诉一案。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刘永彪有无参与杀害于某、闵某及对刘永彪的量刑是否过重等焦点展开激烈辩论交锋。

最终,浙江高院二审判决,维持湖州中院一审判决,判处汪维明和刘永彪两名行凶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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