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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快讯 近日,新京报报道“安徽一男子误被逮捕获国家赔偿,要求检方道歉并恢复名誉”的新闻引发社会关注。8月9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微信公众号作出回应,称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就文章反映问题进行了核实,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根据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皖11委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本院向王桂安支付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47643.2元。王桂安提出的要求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在安徽、江苏省媒体上正式发布公告,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请求,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不予支持。

2、2015年7月2日,办案人员在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控申接待中心向王桂安宣布、送达天检赔决〔2015〕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时,代表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向其当面致歉。

3、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已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开,也是消除社会影响的一种方式。

4、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截止目前尚未收到王桂安及其家人信访。

5、如果王桂安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方式不能接受,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将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与其本人沟通,对侵权行为造成影响范围内公开向其本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因王桂安犯罪正在服刑,检察院可在其恢复人身自由后开展此项工作。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安徽省天长市男子王桂安于3年前因错误逮捕获得14万元国家赔偿,但其表示,自己迟迟未收到检方的道歉,检方也没有消除对其错捕的影响。据悉,王桂安已通过代理律师向天长市检察院提出请求,要求检方按照国家赔偿决定书,履行对自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

编辑 彭启航

原标题:关于王桂安案件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