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热点

[阅读]秘闻消息:行政复议期限,没有告知复议期限

阅读:

一、基本案情

张三房屋距离修建中的某国道只有约15米。2020年,施工队在修建某国道时将张三房屋墙体震裂。2021年8月,张三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某国道工程规划许可证。2022年3月,张三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工程规划许可证。2022年5月,复议机关以张三的行政复议申请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60日复议申请期限为由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对未告知复议权利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日还是1年或2年?


二、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据此,在通常情形下,“60日内”确实是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超过60日,复议机关就可以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受理后驳回复议申请。

但是,有例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上述60日期限,就是在行政机关已告知相关复议权利情况下才能适用。对于未告知相关复议权利的,则另有适用规则。

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决定作出后,没有告知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办理”。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上述第41条规定已于2018年2月8日起作废,由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代替,将2年期限改为1年。

即,在2018年2月8日之前,未告知行政复议申请相关权利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2年;2018年2月8日之后,未告知行政复议申请相关权利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1年。

三、典型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9040号行政裁定书。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并未明确行政机关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告知义务情况下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如何计算的问题。鉴于行政复议在权利救济方面的准司法性质,故复议申请期限可参照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7578号行政裁定书。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决定作出后,没有告知被征地农

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办理,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3、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872号行政裁定书。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作出原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复议期限的,申请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结语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两者的目的都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和救济。因此笔者认为,在行政复议法对该问题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之情形下,可参照适用关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相关规定。

回到本案,行政机关在作出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并未告知张三有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其申请复议的期限应当从其2021年8月获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其在2022年3月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未超过一年期限。因此复议机关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书不具有合法性,张三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