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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二下午,我在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搞了一场讲座《刑事调查取证中应关注的问题》。以下是其中部分内容。


有人说:我们侦查员具有反侦查的知识和能力,能够有效防范刑事风险,不需要别人教我们如何防范刑事风险!

真的吗?

侦查人员确实因工作原因或多或少积累了一些反侦查知识,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

不过,君不见河里每年都会淹死人,而且淹死的人基本上都是会游水的。

所以,有没有刑事风险,不在于是否具有反侦查的知识和能力,而在于遵纪守法,不去做违法犯罪的事。俗话说:“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就是这个意思。


下面,我简单地聊一下侦查人员防范证据类刑事风险的几个措施


一、文明办案

所谓文明办案,特指不要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办案行为。因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虽然自上而下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年年都教育、警示办案人员不得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可是每年都有人踩过这条红线。


1.文明办案是保护办案人员自身的需要。

二十多年前,我在检察院从事渎职犯罪侦查工作期间,接触过三个刑讯逼供案子,这三个案子中有多名警察被判刑,还有一些公安局的领导被处分。


一是李某刑讯逼供案。

李某是某派出所的一名民警,有一天派出所抓回一名盗窃案嫌疑人,李某在审讯时,将嫌疑人双手反铐在身后,让其坐在一条没有靠背的凳子上。

问话过程中嫌疑人不太配合,于是李某甩手给了嫌疑人一个耳光。嫌疑人在被打时其上身向后本能地躲避,又因其双手被反铐在身后,无法保持平衡,于是仰面摔倒在地上,其后脑先着地。

李某把嫌疑人扶起来后继续讯问,过了一会儿,李某发现嫌疑人满头大汗、口吐白沫、神志不清了。于是赶紧将嫌疑人送医,经医院抢救无效,嫌疑人死亡。经法医鉴定,嫌疑人是后脑着地后造成颅内出血死亡的。

最后李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二是某民警丢失枪支案。

某县一位民警不慎遗失了配枪,在找枪时毫无线索。于是他去找一位“仙娘”(农村里据说能与阴间先人的灵魂沟通的人)求助,根据“仙娘”对偷枪嫌疑人体貌特征的描述,他确定了周边一位男子为嫌疑人。

然后,县刑警队把该嫌疑人抓获并审讯,嫌疑人不承认其偷盗了枪支而遭受了刑讯逼供。嫌疑人被打得受不了了,就承认其偷了枪,并说藏到了某山里,然后办案民警就要嫌疑人带他们去取枪。

因为嫌疑人是遭受刑讯逼供乱讲的,当然找不到枪支。于是,一名办案人员(刑警队中队长)很生气,就踢了嫌疑人一脚,结果嫌疑人没有站稳,一下子摔到几米高的田圹下去了,造成了重伤。

最后这个案子中,刑警队大队长和中队长两个人都被判了刑。


三是某人偷牛案。

为了侦破某地农村耕牛连续被盗案,某县刑警队抓获了一名嫌疑人,在审讯时嫌疑人不配合,于是办案人员把嫌疑人吊起来殴打,结果造成了嫌疑人死亡。

最后这个案子,包括刑警大队长在内有三名警察被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了刑。


从上述三个案子来看,这些警察又何苦呢?!从警察到犯人,中间只差一个刑讯逼供。我想上述每一位警察都是家里的顶梁柱吧,做一份工作养家糊口多么不容易,结果因为违法办案不但丢了饭碗,还要坐牢。这怎么算也划不来吧?!


2.文明办案是保证证据合法性的需要。

2007年我为某故意伤害案辩护时,阅完卷后我觉得当事人的行为能够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双方均是多人,互相打斗,但有被告人供述和两名证人证言都证实被告人殴打了被害人,故可以认定。

我把这个意见同委托人讲了后,委托人提供了一些证据材料给我,主要是侦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刑讯逼供以及威胁、殴打证人的证据材料。

然后我把这些材料作为辩方证据向法院提交了,并对当事人做了无罪辩护。虽然法院最终没有判决当事人无罪,但还是对当事人免予刑事处罚了。

一个重伤案能够得到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是因为主要证据被告人供述和关键证人证言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造成被告人供述和关键证人证言不具有合法性的原因,正是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所致。

从上述案例来看,如果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办案行为一旦落实,那么《讯问笔录》《询问笔录》作为非法证据就会被排除,会严重影响案件质量。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也不能违法办案。


3.文明办案是保障嫌疑人人权的需要。

不要说只是有犯罪的嫌疑,就是已经判处刑罚的犯人,都是有基本人权的。法律上该受的处罚,犯人必须接受。不过除此之外,谁也没有权力给予其额外的惩罚。

保障嫌疑人的人权,其实也是在保障每一个人的人权。因为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谁又能保证自己一世平安呢?也许一不小心出个交通事故,说不定就涉嫌交通肇事罪了,就成了犯罪嫌疑人了。

故《刑法》把保障人权也列为其任务之一,这是非常正确的。所以在执法时,办案人员一定要有保障人权的意识,把保障人权真正落到实处,不能坏了规矩,不能搞坏了风气。坏风气一旦形成,对每一个人都是一种潜在的威胁。


二、正确行使侦查权

正确行使侦查权,特指全面收集证据,无论是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无论是罪重证据,还是罪轻证据,都要收集。《刑法》规定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如果不正确行使侦查权,就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刑事风险。

去年我们团队有一位律师为一名开设赌场案的当事人辩护时,发现当事人存在立功情节。即当事人为侦查人员带路抓获了两名同案犯罪嫌疑人。

不过,阅卷后发现案卷里没有这方面的材料。于是,律师就提交了《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给检察院,要求检察院调取。

承办检察官把调证申请材料转交给了侦查人员。然而补充侦查完毕重报到检察院后,律师发现补充的材料里面还是没有当事人立功的材料。

后来,承办检察官就同辩护律师说:“案子要起诉到法院去了,虽然没有这方面材料,但我们认可这位嫌疑人的立功情节,并写入《起诉书》,在量刑建议中也充分考虑立功情节。”

听公诉人这么说,律师也同意了。后来承办法官也认可了被告人的立功情节,按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决的。

虽然案件结果是理想的。不过,这里面反映出一个问题。即侦查人员在办案时没有坚持实事求是,没有履行有罪证据、无罪证据、罪重证据和罪轻证据一并收集的义务。即没有正确行使侦查权。

千万别小看了这个问题!该收集的证据不收集,搞不好侦查人员就有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在职场干工作,凡是该自己干的工作一定要干了。若是真到了工作出了问题,追究责任的时候,干与没干是有本质区别的。如果干了,至少领导还可以帮你说说情;如果没干,领导想给你说情都无话可说。这里面的区别,请自己仔细去琢磨。


三、保守侦查秘密

记得2005年我刚做律师时,收到一件正处在侦查阶段的案子,然后我去找承办人对接。

案件承办人恰好是一位老朋友,他对我说:“兄弟,案卷就在我这里,你要不要看看?”

我说:“谢谢!我现在不看。侦查阶段的案卷是国家机密,如果你给我看了,对你来说是泄露国家秘密,对我来说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总之对我俩都不好。”

所以,千万不要做害人害己的事情。

我相信,我的这位朋友并不是故意要犯错误,而是他没有想到“处于侦查阶段的案卷是国家机密”这一点。所以加强学习是非常必要的,可以避免因认知不到位而犯错。

二十年前,某省检察院在侦办省电信公司某领导受贿案时,检察院内部有一名检察官被嫌疑人亲属拉下水,为其通风报信,泄露了一些侦查秘密,结果被法院以泄露国家秘密罪判了实刑,不记得是有期徒刑四年还是五年了。


四、平和地对待嫌疑人

电影《教父》里有一句经典台词:不要憎恨你的敌人,那会影响你的判断力。

其实,犯罪嫌疑人在被法院判决有罪以前,只不过是具有犯罪嫌疑而已。哪怕是被法院判决有罪的犯人,一般来说都是人民内部矛盾,不算是敌人。

所以,不要憎恨犯罪嫌疑人,而是要以平和的心态去对待他们,实事求是,不枉不纵。

如果出于私情、私利,故意“带笼子”冤枉他人,或者故意放纵犯罪分子,都有可能涉嫌徇私枉法罪。

比如,出于个人私利,故意插手经济纠纷,以刑事手段去达到商业目的。这种案子说不定就会涉嫌徇私枉法罪。

如果不坚持实事求是,在侦查工作中,伪造虚假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就有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或者妨害作证罪。


总之,侦查人员要防范证据类刑事风险,一定要摆正心态、实事求是、文明办案、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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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从业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监事会监事,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湖南省和长沙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