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晚,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城桥派出所和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在城桥镇西部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抓获涉嫌非法捕捞的犯罪嫌疑人1名,收缴锚鱼设备1套。
当天22时许,民警和渔政执法人员联合巡逻至该水域某处时,发现有一名可疑男子在丁坝上打着手电,疑似在长江里非法锚鱼。民警和渔政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核查处置,当场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抓获,现场查获锚鱼设备1套、花鲢鱼3尾约47斤。
据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供述,自己为了解馋,便趁着夜色,携带锚鱼设备来到江边捕鱼。经核查认定,该锚鱼设备属于明令禁止的渔具,张某某已涉嫌犯罪。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记者了解到,自2022年2月1日起,崇明本岛张网港(含)以西、北堡港(含)以西的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核心区,崇明本岛上海长江大桥以东、北八滧港(含)以东的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为禁钓区。其余区域(含内陆河道)可实施以休闲、娱乐为目的的垂钓活动,垂钓行为限“一人一杆、一线一钩”。
当前正实施长江“十年禁渔”,公安崇明分局和区农业农村委将持续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锚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和违规垂钓行为,守护好崇明水域生态环境,确保长江“十年禁渔”取得实效。
上海市及周边水域禁渔区域示意图↓
问
为什么要对长江实施“十年禁渔”?
答
长江是世界上水生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但在过去几十年快速、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下,长江的水域环境被破坏得越来越严重。目前,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已经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所以实行禁捕,让长江休养生息,迫在眉睫。
问
“十年禁渔”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答
从2021年1月1日起,“十年禁渔”全面启动。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长江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问
涉及崇明的长江禁捕范围有哪些?
答
本区辖区内长江干流水域和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崇明段。具体范围为:东至东经122度15分,西至崇西水闸西侧,与苏州市太仓市交界,长江北支分别与海门市、启东市交界。
具体为上述范围内沿江岸线海塘、水闸外侧与自然水域连通的长江口水域。岸线长350余公里,水域面积2400余平方公里。
问
崇明内陆水域的禁捕规定是什么?
答
内陆水域常年禁止无证捕捞,其中2月16日12时至5月16日12时为内陆禁渔期,严禁使用地笼、电力捕鱼等禁用渔具渔法捕捞,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问
本区哪些区域禁止垂钓?
答
1.长江大桥以东
2.张网港(含)以西
3.北八激(含)以东
4.北堡港(含)以西
问
在崇明区垂钓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
1.在禁止垂钓区域外(含内陆河道),可实施以休闲、娱乐为目的的垂钓活动,严格遵守“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原则
2.禁止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3.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可视性探鱼辅助渔具垂钓或锚鱼
4.禁止使用船、艇、排筏、浮台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问
对垂钓渔获物有何规定?
答
1.禁止买卖交易渔获物,严禁垂钓渔获物进入市场流通
2.严禁垂钓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对于误钓的应及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开展收容救护工作
问
禁钓区内非法垂钓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答
1.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长江保护法》《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3.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
收购、加工、销售渔获物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答
1.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 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责令关闭
问
制造、销售禁用渔具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答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
违反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活动的,如何处罚?
答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问
违反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活动构成犯罪的,如何处罚?
答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问
哪些行为属违反行政法规?哪些行为属刑事犯罪?
答
三个关键节点:是否在禁渔区(期);是否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情节是否严重
1.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一万元以上的属刑事犯罪
2.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一千元以上的属刑事犯罪
3.在禁渔区(期)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属刑事犯罪
4.在禁渔区(期)使用非禁用渔具和捕捞方法的,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数量或金额标准的属于行政违法
5.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数量或金额标准的,属于刑事犯罪
问
本区长江禁捕社会氛围是什么?
答
1.水上不捕;2.市场不卖;3.餐馆不做;4.群众不吃
问
发现可能涉嫌非法捕捞、 违规垂钓行为线索后怎么办?
答
群众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线索时,可以拨打下方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110 (公安)
12345 (市民热线)
(渔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