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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爆料报道:刑事律师正义比生命更重要,刑事律师 正义比生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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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律师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二、律师主要作用

1、律师在诉讼阶段,按约定为委托人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说到律师在诉讼阶段的用途,很多人第一时间想到的便是,《九品芝麻官》里讼师包龙星和方唐镜大堂之上打官司的经典场景。虽然现实生活中没有像整部电影中那么夸张,但是整个诉讼过程中,证据举证,质证,辩护,判决等程序与现在无差异。

九品芝麻官剧照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普通人对诉讼阶段法律文书及诉讼程序知之甚少,可以说就是小白一个。而且在证据举证、证据质证方面,大多数人不具备较高的证据意识,这时候就很需要律师的帮助和指引了。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可以很好的走完整个诉讼流程,规避其中各种各样的坑,少走弯路。

专业指引,少走弯路

另外,法官不是神仙,如果案件的法律使用部分全交由法官一人,则可能出现使用错误的情形,这时律师能够帮助当事人找到合适的证据,尽可能的影响法官,帮助法官做出正确的判断。

判断

此外,一旦出现冤案错案,律师能够第一时间帮助你找出原因,做出最有利的应对故专业的事还是交给专业的人来做。

专业分析

2、律师并不只是在诉讼阶段发挥作用,在争议发生、诉讼之前的这个阶段,就将问题解决律师,可以帮助更好地解决纠纷,及时止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从专业化角度给予当事人更合适的建议。

俗话说得好,“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现实社会中,纠纷无处不在,如经济纠纷、财产纠纷、婚姻纠纷等;如何避免或者减少纠纷的发生,如何提前规避、证据保存、索赔与反索赔等将是至关重要;如果做得好,往往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心思缜密,精通法律,明白其中字里行间的精髓,以及应对之策。在经济合同签订方面,律师可以在合同条款及签订细节方面从委托人权益角度出发,提出专业化建议;在履约过程中,如何根据法律及合同条款保全相关凭据,证据等,律师均可以作出最权威的解读与支持;在婚姻方面,律师可以为委托人除情感外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指导委托人如何保障自身权益,如婚前财产公示等。

专业化支持

3、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还可以按约定为委托人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如谈判、对外发布相关信息等。

律师能作为一家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仅是因为专业知识过硬,还必须具有很强的逻辑思维、辩护能力及应变能力

法律顾问

因此,为最充分的发挥律师的长处,律师作为代表出席甚至负责业务的谈判,在早期香港影视剧中,屡见不鲜;当然,近些年来,由于内地人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内地影视剧中出现律师参与谈判的现象也越来越多。有律师参与谈判,公司可以最大程度的规避或者减少以后的纠纷,最大程度的保证单位利益,保证公司的平稳运行

三、正义与金钱之我选

正义,乃伦理学、政治学的基本范畴。在伦理学中,通常指人们按一定道德标准所应当做的事,也指一种道德评价,即公正。

伦理

“正义”一词,在中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正义观念萌于原始人的平等观,形成于私有财产出现后的社会。

荀子

不同的社会或阶级的人们对“正义”有着不同的解释: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人们按自己的等级做应当做的事就是正义;基督教伦理学家则认为,肉体应当归顺于灵魂就是正义。整体看来大多数的观点认为公平即是正义。简单来说是同样的人同样对待。

综上所述,正义,是以道德标准来衡量,来评价事物的平等、公平、公正。

那么,在现实社会中,原告与被告均有律师为其申诉、辩护。这样,有一方的律师是不是就不正义了,就只是为了金钱?

不以为然。

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就是为委托方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保障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在现在的法律条款中,法律给予人人平等,给予原被告各方申诉的权利;没有哪一条款明确规定过错一方不能寻找律师为自己申辩,为自己规避或者减少法律对自己的惩罚。这就跟减少纳税的方式很像,避税是合法的,但是逃税是非法的,采取合法措施规避或减少税收是可以的,不纳税是不行的,因为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人人平等

故而,律师为过错一方辩护,作为过错方律师也不违法。正不正义,只是从道德方面衡量,不是法律所管辖范围内。

律师为委托方服务,很简单的,无非就是为了赚取委托方的佣金或者服务费。律师之所以会为过错方提供法律服务,我想,绝大多数是看重高额的佣金或者服务费,否则,律师也不会冒天下之大不韪去做这事。

佣金

对于律师费,这几年出现的“天价”律师费案例,无不佐证了这点如京东老板的“天价”律师费案,高达22010元/小时,还有高通商标案,索赔1亿元。

天价律师费案

其实,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也就是个买卖关系只要这个替人消灾是在法律框架允许的情况下就无可厚非。

拿人钱财替人消灾

当然,也不排除有些律师为了出名,扬名立万,体现自己极强的专业水平,提高自身价值,特意为过错方申诉,博人眼球。其实,这也是合法的,是自我营销的一种方式。

金钱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

世人为了生存,皆难免为五斗米折腰;为了活着,为了更好地追求,金钱在其他利益面前永远是第一位。君子之爱财,取之有道。为金钱服务,得有规矩,有原则,否则将为金钱所困。

因此,我个人观点就是,如果我是律师,我会以法律框架为前提,结合自身需求,为原被告委托人申诉,当然,我会秉持正义优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