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律师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二、律师主要作用
1、律师在诉讼阶段,按约定为委托人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说到律师在诉讼阶段的用途,很多人第一时间想到的便是,《九品芝麻官》里讼师包龙星和方唐镜大堂之上打官司的经典场景。虽然现实生活中没有像整部电影中那么夸张,但是整个诉讼过程中,证据举证,质证,辩护,判决等程序与现在无差异。
九品芝麻官剧照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普通人对诉讼阶段法律文书及诉讼程序知之甚少,可以说就是小白一个。而且在证据举证、证据质证方面,大多数人不具备较高的证据意识,这时候就很需要律师的帮助和指引了。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可以很好的走完整个诉讼流程,规避其中各种各样的坑,少走弯路。
专业指引,少走弯路
另外,法官不是神仙,如果案件的法律使用部分全交由法官一人,则可能出现使用错误的情形,这时律师能够帮助当事人找到合适的证据,尽可能的影响法官,帮助法官做出正确的判断。
判断
此外,一旦出现冤案错案,律师能够第一时间帮助你找出原因,做出最有利的应对。故专业的事还是交给专业的人来做。
专业分析
2、律师并不只是在诉讼阶段发挥作用,在争议发生、诉讼之前的这个阶段,就将问题解决律师,可以帮助更好地解决纠纷,及时止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从专业化角度给予当事人更合适的建议。
俗话说得好,“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现实社会中,纠纷无处不在,如经济纠纷、财产纠纷、婚姻纠纷等;如何避免或者减少纠纷的发生,如何提前规避、证据保存、索赔与反索赔等将是至关重要;如果做得好,往往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心思缜密,精通法律,明白其中字里行间的精髓,以及应对之策。在经济合同签订方面,律师可以在合同条款及签订细节方面从委托人权益角度出发,提出专业化建议;在履约过程中,如何根据法律及合同条款保全相关凭据,证据等,律师均可以作出最权威的解读与支持;在婚姻方面,律师可以为委托人除情感外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指导委托人如何保障自身权益,如婚前财产公示等。
专业化支持
3、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还可以按约定为委托人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如谈判、对外发布相关信息等。
律师能作为一家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仅是因为专业知识过硬,还必须具有很强的逻辑思维、辩护能力及应变能力。
法律顾问
因此,为最充分的发挥律师的长处,律师作为代表出席甚至负责业务的谈判,在早期香港影视剧中,屡见不鲜;当然,近些年来,由于内地人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内地影视剧中出现律师参与谈判的现象也越来越多。有律师参与谈判,公司可以最大程度的规避或者减少以后的纠纷,最大程度的保证单位利益,保证公司的平稳运行。
三、正义与金钱之我选
正义,乃伦理学、政治学的基本范畴。在伦理学中,通常指人们按一定道德标准所应当做的事,也指一种道德评价,即公正。
伦理
“正义”一词,在中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正义观念萌于原始人的平等观,形成于私有财产出现后的社会。
荀子
不同的社会或阶级的人们对“正义”有着不同的解释: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人们按自己的等级做应当做的事就是正义;基督教伦理学家则认为,肉体应当归顺于灵魂就是正义。整体看来大多数的观点认为公平即是正义。简单来说是同样的人同样对待。
综上所述,正义,是以道德标准来衡量,来评价事物的平等、公平、公正。
那么,在现实社会中,原告与被告均有律师为其申诉、辩护。这样,有一方的律师是不是就不正义了,就只是为了金钱?
不以为然。
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就是为委托方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保障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在现在的法律条款中,法律给予人人平等,给予原被告各方申诉的权利;没有哪一条款明确规定过错一方不能寻找律师为自己申辩,为自己规避或者减少法律对自己的惩罚。这就跟减少纳税的方式很像,避税是合法的,但是逃税是非法的,采取合法措施规避或减少税收是可以的,不纳税是不行的,因为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人人平等
故而,律师为过错一方辩护,作为过错方律师也不违法。正不正义,只是从道德方面衡量,不是法律所管辖范围内。
律师为委托方服务,很简单的,无非就是为了赚取委托方的佣金或者服务费。律师之所以会为过错方提供法律服务,我想,绝大多数是看重高额的佣金或者服务费,否则,律师也不会冒天下之大不韪去做这事。
佣金
对于律师费,这几年出现的“天价”律师费案例,无不佐证了这点。如京东老板的“天价”律师费案,高达22010元/小时,还有高通商标案,索赔1亿元。
天价律师费案
其实,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也就是个买卖关系。只要这个替人消灾是在法律框架允许的情况下就无可厚非。
拿人钱财替人消灾
当然,也不排除有些律师为了出名,扬名立万,体现自己极强的专业水平,提高自身价值,特意为过错方申诉,博人眼球。其实,这也是合法的,是自我营销的一种方式。
金钱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
世人为了生存,皆难免为五斗米折腰;为了活着,为了更好地追求,金钱在其他利益面前永远是第一位。但君子之爱财,取之有道。为金钱服务,得有规矩,有原则,否则将为金钱所困。
因此,我个人观点就是,如果我是律师,我会以法律框架为前提,结合自身需求,为原被告委托人申诉,当然,我会秉持正义优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