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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观点发布:刑事再审案件立案程序,刑事再审案件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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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梳理:基本事实与时间线

1970年,乐某出生于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学生时期,她勤奋好学,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大学。1991年7月,乐某以干部身份前往某市邮电局报到,先后在市邮电局市话工程组、市话测量台,市电信局有限中心、设备中心,电信分公司设备中心、网络监控中心工作。

复议机关及一审法院认定:2020年,乐某年满50周岁,市电信分公司向乐某下达告知书,通知其办理退休事宜,并于同月向省人社厅申报办理乐某的退休手续。2021年1月,省人社厅收到市电信分公司提交的申报办理原告退休手续的材料,包括退休确认表及单位岗位分类文件。

退休确认表显示乐某的出生年月为1970年12月,参加工作时间为1991年7月,退休时间为2020年12月,退休时所在的职务为线路维护中心现场维护岗,岗位性质为生产、操作岗。市电信分公司提交的岗位说明确认原告岗位为接入网现场维护支撑,属于生产操作岗。省人社厅经审核后,于2021年1月13日批准乐某退休,退休时间为2020年12月。

1、2021年1月27日,乐某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同年3月,省人民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维持了省人社厅所作被诉退休审批行为。乐某不服该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2、同年8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省人社厅所作退休审批行为及省人民政府所作复议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乐某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乐某的诉讼请求。

乐某不服一审判决,遂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3、同年12月,二审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对于该生效判决,乐某仍然不服,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立案受理后,省高院组织各方参加听证程序并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裁定,指令某中级法院再审。

5、2022年9月29日,某中院组织各方进行询问,并于2022年10月作出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某法院再审。

6、2022年12月1日,某法院作出判决,撤销省人社厅作出的审批意见,撤销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该判决于2022年12月23日生效。

部分裁判文书

二、接受委托:“如临深渊,如履薄冰”

在向乐某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前,我与她从未见过面。一个周四的上午,我在社区值班,收到同事的消息,说有当事人在律所,希望中午能够一同接待。

从社区回到律所时已近12点钟,当事人还在律所接待室等候。我来到接待室,第一眼就看到桌上厚厚一沓材料。听了当事人的陈述,看完原一、二审判决书后,我为当事人归纳出了四点咨询意见,以便其在听证程序中发表。但当事人担心自己在法庭表达不清楚,依然希望委托律师参加听证会。起初我毫不犹豫地拒绝了她——时间太仓促了,听证会第二天上午就开始,而我当天下午还要参加一场线上开庭,真正准备案件的时间只有半个下午和一个晚上。但如果因为准备时间短,就只在庭上随便说几句应付,我心理上过不了这一关。

当事人知道我们的顾虑后,告知我们本案启动再审、改判的可能性非常小,她也只是抱着试一试的态度——能改判固然好,不能改判也算尽力了,不留遗憾,不会埋怨代理律师。在当事人的一再要求下,我们还是接受了委托,收取的代理费用也仅比法援案件的补贴高一点。虽说是死马当活马医,既然接受了委托,就必须全力以赴。下午结束庭审已经4点,我虽然在咨询过程中对案件有了一定的研判,但自知仅凭四点意见,不足以触动一、二审判决的根基。此刻我告诉自己不能急躁,一定要冷静,要沉下心来分析材料。

分析案卷材料,准备完代理意见已是凌晨两点半

三、厘清再审代理思路:以原一、二审判决为切入点

在众多材料中,最值得分析的就是一、二审判决书。分析了本案两审判决后,我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乐某退休前的岗位性质——如该岗位属于生产操作岗,那么省人社厅的审批就是合规的;如该岗位属于技术管理岗,那么省人社厅的审批就是错误的。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认定乐某退休前的岗位,法律依据为何,事实依据又在哪里

判断乐某退休前岗位性质直接规范依据是原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第二十条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女职工,其退休年龄按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性质确定,即: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为管理、技术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为生产、操作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申报退休时,应确认其岗位性质,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确定的岗位情况、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岗位性质分类的文件及本单位岗位分类资料。”

由该规定可知,认定乐某退休前岗位性质应结合三类材料,即劳动合同,行业主管部门岗位性质分类材料和本单位岗位分类资料。回到本案,市电信分公司虽提交的劳动合同(2006年签订),但该合同并未载明乐某的岗位及性质。另外,省人社厅和市电信分公司均未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岗位性质分类的文件。那么,本案就只能以本单位岗位分类资料来认定乐某岗位性质

本案中,市电信分公司提交了一份《“两定”文件》,并认为该文件为本单位岗位分类资料。事实上,原一、二审法院也均是根据该文件对乐某的岗位性质作出的认定。那么,我们就需要回到该文件本身,进行文本细读。仔细研究文本后,发现该文件的核心目的是“瘦身健体”和“定机构”、“定编制”,并非严格按照“管理、技术岗”和“生产、操作岗”进行分类的资料。那么,原一、二审法院是如何认定该文件就是“本单位岗位分类资料”,进而认定乐某的岗位性质为生产、操作岗的呢?

四、非形式逻辑分析:原一、二审判决存在两个“推不出”

原一审判决认为:“2018年5月7日,第三人(市电信分公司)按照‘两定方案’的要求,制定《关于印发电信分公司“两定”工作事实方案的通知》,该通知明确网络运行维护部线路维护中心属运营维护类,其中接入网现场维护支撑属于维护岗,不属于管理技术岗。”

这种论证明显存在问题:按照中电信某市【2018】XX号文件,仅仅只是将接入网现场维护支撑的性质定位为维护岗,维护岗非规范意义上的生产、操作岗,也非规范意义上的管理、技术岗,因此,不能直接由乐某属于维护岗直接推论出其不属于管理技术岗。事实上,在该行业内,维护岗员工是技术管理人员的现象非常普遍。

原二审判决认为:“乐某的人事档案中多份材料均显示其职务为接入网现场维护支撑,……根据鄂劳社发【2007】59号文以及“两定文件”规定,市分公司线路维护中心属于操作部门。以上事实表明,乐某申报退休时所在的岗位为生产操作类岗位,退休年龄为50周岁。”

这种论证同样存在逻辑推论错误:操作部门与生产操作岗不是种属关系,也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操作部门组织体系是公司、企业的组织机构,不是法律或规范意义上岗位性质的概念。换言之,操作部门组织体系中,有不同的岗位,有的是生产操作岗,有的是管理技术岗。因此,不能从乐某属部门属于操作部门组织体系的事实,就直接推导出其退休前的岗位性质为操作岗的结论。

五、参加再审听证程序:充分发表代理意见

当我看完全部材料并撰写完《代理意见》时,已经是凌晨2点半了。原本设定了7点半的闹钟,但不到6点我就醒了。听证程序于早上9点准时开始,在庭上,我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节选):

1、鄂劳社发【2007】59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认定乐某退休前岗位性质应综合劳动合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岗位性质分类文件以及本单位岗位分类资料。

2、本案中,乐某的劳动合同没有载明其岗位性质。同时,省人社厅以及第三人亦未提交所谓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岗位性质分类的文件。

3、按照59号文规定,认定乐某退休前岗位性质只能依据本单位岗位分类资料。第三人提交的《两定》文件不是单位的岗位分类资料,不能从《两定》文件推导出乐某的岗位性质为生产操作岗。

4、在《两定》文件不能被认定为本单位明确岗位分类资料的情况下,法庭应综合考虑乐某提交证据材料、人事档案材料以及乐某入职时的身份,认定乐某退休前的岗位性质为管理技术岗。

最终,省高院全部采纳了上述代理意见,裁定指令某中院再审。其实收到高院的再审裁定时,我心里的石头已经基本落地了——高院的裁定书虽篇幅不长,也没有直接改判,但说理部分已为整个案子定了“调子”。不出所料,随后的某中院再审和某法院一审都非常顺利,某法院最终撤销了省人社厅的审批意见和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

六、后记

司法实践中,虽然二审维持率高、再审驳回率高,但这一客观情况绝不是律师放弃、松懈的理由。收到生效判决的那天,当事人说了很多感激的话,但我想说的是,如果她当时没有坚持再审,那么这个案子一定在二审阶段就划上了句号,她真正该感谢的人是她自己,上帝只救自救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