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再审,作为法院最后的一道审理程序,很多人都把再审作为纠正错案最后的机会。当然,无论是不是最后一道程序,打官司时都要尽全力,才能有纠正错案的机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能够让再审法院纠正错案发回重审的理由,其实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绝对会让案件重审的理由,也就是说,当事人的案件,如果出现了这些事由,那么再审法院就必须将案子发回重审。一类是相对的再审事由,如果你的案子出现了这类事由,那么你的案子,有可能会发回重审,也有可能不会发回重审。
绝对会再审的事由,主要是程序方面的错误,比如,第一,裁判主体不合法,比如独任审理的案件没有书记员,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不足或者不合法;第二,原审案件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剥夺;第三,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存在枉法裁判行为的。从这些理由可看出,程序上的不合法,现实中很难遇到。不过枉法裁判这一条,现实中还是比较常见的,大家的错案如果一直得不到纠正,可以考虑这个突破口。
相对再审的事由,就很常见了,比如法律适用错误,事实认定错误,或者法院采信了错误的证据,等等,这些理由,不能说不能让案件重审,但是实践中,仅仅有法律适用错误,或者事实认定错误的理由去申请再审,大概率不会发回重审。所以,案件的申诉,还是要靠绝对会再审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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