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某某与李某系父子关系。李某某一家在某市某农机修理部北侧搭建一棚子经营小吃,并租住在该修理部东侧的房屋内。某日下午,被害人赵某某到修理部门前修车,被害人孙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之妻发生争吵,李某某闻讯从修理部后的住处赶到小吃部外,与孙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李某见状到修理部后住处内取出尖刀返回现场欲捅刺对方,李某某在与孙某某厮打过程中,先持在现场捡到的铁棍击打孙某某头部,后又夺过李某手中尖刀,朝孙某某的胸、腹部连捅数刀,赵某某上前查看时,李某某又持刀向其腹部猛捅一刀。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为重伤;被害人孙某某死亡。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上诉人李某某死刑。李某某不服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否认用铁棍打击被害人孙某某头部,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其家属慕名来到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委托我所何春景律师、钟峥律师做为其二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李某某、查阅案卷材料以及积极的调查取证,发现本案事实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作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李某某否认用铁棍打击被害人孙某某头部的供述是真实的;
二、根据李某某供述其是为保护李某先持刀捅伤被害人赵某某,后又捅刺被害人孙某某;
三、李某某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对被害人实施了有节制的伤害行为,故原判定性错误,应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处罚;
四、本案是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李某某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恳请二审法院从宽处罚,改判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院认为,李某某杀人行为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但鉴于其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最终判决上诉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何春景 律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何春景,执业近二十年,作为一名实务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卓越的资深律师,带领团队承办的重大疑难案件千余起,代理的案件中多为中、高两院的大案要案,其中包括故意杀人、抢劫、贩毒等重大疑难案件,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其主要执业领域为暴力犯罪领域。
经她办理的多起案件被宣告无罪、二审由死刑改判死缓、定罪免处及缓刑等:例如刘某诈骗案,认定数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终判决无罪;胡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终判决无罪;陆某、孙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一审被判十年有期徒刑,二审改判缓刑;陈某贩卖冰毒超过3000克,且在案件中属于主犯身份,最终判决无期徒刑等等。
因庭审辩护出色,专业技能扎实、思维能力敏捷、业务技巧娴熟、办案经验丰富,获得了当事人、家属以及业界的高度赞誉。